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皖府法领办〔2021〕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9〕3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主体、内容和责任,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审查范围
1.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①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②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③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④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⑤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需要县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县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
(4)县政府领导批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5)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安排;
(2)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工作要点、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
(4)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事项;
(5)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请示报告等;
(6)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7)人民来信、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二)确定审查主体
县政府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为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的审查机构,报县司法局备案(附件1)。县政府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和县政府部门报请县政府讨论或批准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应当先由承办部门的审查机构进行初审(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再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审查。
县政府各部门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由本部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由乡镇党政办会同乡镇司法所(分局)进行审查。
(三)规范送审材料
1.文件类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1)提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函(见附件2);
(2)文件送审稿;
(3)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要包含制定背景和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牵头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2);
(4)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依据;
(5)承办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件2-4);
(6)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等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2.合同协议类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1)提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函(见附件3);
(2)协议文本(正式协议与补充协议);
(3)关于协议合作事宜的说明或项目的背景材料等;
(4)涉及到与对方合作设立项目、成立基金等重大内容的,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
(5)承办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参照附件2-4);
(6)其他相关材料。
3.其他事项审查所需材料。参照上述1、2规定,按审查机构要求提交。
4.对于审查材料不完备、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审查机构应及时指出,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5、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内部合法性审查所需送审材料可根据情况按要求确定。
(四)明确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严格进行审查: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审核决策或者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设定或者规定下列事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属于其他机关权限范围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等。
2.制定内容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3.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1)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涉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等程序。
(2)专家论证。承办部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4)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在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三、工作机制
(一)审查形式
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书面审核、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集体审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查机制,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事项。对于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审查机构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最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在征求意见程序中出具的反馈意见、函复意见或口头表述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审查时限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承办部门于集体审议前7个工作日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事项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合法性审查事项,承办部门可以商请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对材料不全退回补充的审查材料,审查时间自材料完备之日起算。
(三)审查结论
审查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合法性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承办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作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说明。若承办单位最终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在县政府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立卷归档
审查机构对于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条目清晰、一事一档原则进行立卷归档,切实做到收文事项可查阅、办理进度可查阅、意见审批可查阅、责任人员可查阅、反馈签收可查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自身实际配齐审查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保障审查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交流培训制度,通过组织集中轮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多种形式,着力增强合法性审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指导监督
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部门通报本地、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县政府审查机构。
附件:1.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统计表
2.关于提请对《XXX(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3.关于提请对《XXX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2023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