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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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公 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根据《安 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 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 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和《关于加 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邱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县投资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和实物保障租赁补贴 发放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遵照“管办 分开、租补分离、先租后售、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及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运 营的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公租房房源资产管理及 租赁补贴的发放;霍邱县蓼城乡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县蓼城公司”)负责公租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 资产运营、房屋出售和维护管理等;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核

 

 

实申报对象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县数管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 公积金中心、县退役军人局及属地乡镇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 用于公租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租金补助、公租房的修缮管理、 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第二章 公租房运营管理

第六条  县蓼城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 理工作。配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 准缴纳租金。租金收取标准由县蓼城公司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 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 平合理确定,随市场租金变化动态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县蓼城公司、县住建局结合县本级公租房房源情 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 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 难面广的群体进行出租。在对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闲置 的存量公租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 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使用;也可以由县 蓼城公司面向社会出租。

第八条  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 县蓼城公司按照规定向县住建局提出公租房出售计划,经县政府

 

 

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购买人可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 部分产权。出售公租房的数量由县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 引进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 活保障的家庭,烈士遗属、残疾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劳动 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 疾病救助对象,优先予以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含申请人,且 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在城区范围内无  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含)人均15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

厂房、自建等房产,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具体标准 及条件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社区城镇户籍 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 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未拥有小型载客汽车5万元以上(按 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

 

 

2.在城区正常缴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

(三)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

2.工作5年以内的新招录人员及引进的人才。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城区范围内,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3.在城区连续缴存社会保险2年以上。

第十条  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公租房实 物保障与公租房租赁补贴并举方式开展。实物保障租赁补贴的面 积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

第一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城镇低 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90%。

第二档: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登记备案的低收入 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70%。

第三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为市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 )的50%。

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参照第 三档执行。

 

 

第一档至第三档申报程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乡镇提出初 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 无异议的申请人出具初审证明,由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人 社、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复核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申报 程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由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复核并上 报县政府批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保障补贴,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核:

(  )申请。申请补贴的家庭,提交乡镇出具的中等偏下收 入证明材料和个人承诺书。乡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 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乡镇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出具中等偏下收入   

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 门的证明、在城区正常缴存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材料。

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及引进的人才提供 人事部门及单位招录证明。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不在城区范围内的户籍证明、与 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和近2年在城 区连续缴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二)审核。 县民政局依托信息平台,会同数管、住建、公 安、不动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 等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大数据核查,并将审核结果通报县住建局。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公示 申请人名单及补贴类型,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实物保障 补贴对象,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和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在县住建局 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退回申请, 并通过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通过系 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 果通过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 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国资 )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公租房出售

第十二条  公租房出售对象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 定的对象及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租赁公租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无欠缴公租房租金 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 一户一证;实为

 

 

一个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视为一个家庭人口合并认定 为一户;

(三)购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财政局(国 资委)会同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参照市场评估 价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购房户在 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享受20%的优惠。

第十四条  购买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  )申请。申请家庭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县财政局(国资委)报名 登记,填写《霍邱县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二)审查。 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蓼城公司和县住建 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报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审批。

(三)审批。县公租房出售工作领导组根据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 四 )    同。 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委)通知 申请人与县蓼城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报县住 建局备案。

(  )  款。购买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到县蓼城 公司开具银行缴款单,缴纳购房款,凭银行进账单开具购房发票, 同时办理缴纳契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手续。购买公租房 须一次性付清购买产权房款。

 

(六)权属登记。购买人持《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土 地出让合同》、购房款票据、出让金发票、契税、房屋专项维修 基金缴纳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 权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登记机构应在产权证书注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比例”“完全产”等备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 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购买公租房满5年并取得全部产权,且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 享受交易收益。购买公租房完全产权后,产权人家庭成员不得再 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 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 整住房租赁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 骗取保障资格、住房租赁补贴、骗购公租房的由县蓼城公司、县 住建局取消其保障或购买资格,收回其已购买的公租房,停止发 放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  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购买人擅自将购买的有限产权的公租房出售或 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县蓼城公司、县住建局依法按照

 

 

 

《公租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收回已出售的公租房。

第十九条 对在公租房运营管理、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乡镇建设的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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