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 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弘 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 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安 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 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县政府质量奖每次授 奖不超过3个,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 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列入县财政预算。获奖组织应 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 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 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 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 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或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 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 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对当年发生政府融资平台代偿及违法失信企业,取消 奖补资格。
第八条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 理水平,争创省和市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 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 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 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制定评审标准、评 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 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开展日常培 训;
(四)提出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 督工作组方案,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 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乡镇(开发区)政府(管 委)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 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从 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 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并评判申报组织的陈述答辩成绩。
评审专家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 行业专家组成,1次1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 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1次1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 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 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 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 推荐意见后,送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 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 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 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 评审总分5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 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0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材料书面 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形 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 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 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分别奖励县政府质 量奖获奖组织3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 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 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 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政 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 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 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二十四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 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
及时反馈至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 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 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 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 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 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 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 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 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 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霍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办 〔2015〕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