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基金运行管理,促进基金持续 健康运行,扎实做好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是指由霍邱县现代 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发公司)出资设立的,采 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培育及推动县域农业产业化企业进入 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优势产业集聚和结构调整的投资基金。基 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县政府统筹 的可直接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 会”),作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县政府常务 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 创中心、县农发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项目投资、退出方案;
(二)审议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三)审议批准基金运营费支付方案;
(四)监管基金日常投资运行;
(五)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该基金由选聘的具有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 固定收益的1%作为管理费用。该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投资项目的评估、尽调;
(二)投资方案的设计、谈判;
(三)拟定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并报投委会决策;
(四)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
(五)项目的投资后管理、风险预警与控制;
(六)组织投资项目退出方案的实施;
(七)履行报告制度,适时跟踪乡村振兴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投委会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投委 会报送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向及方式
第六条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主要投向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 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且带动能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户形成 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 体以及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以资金直接投资入股,采取固定收 益分红措施分享年度投资收益,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4%,由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施。
第七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逐年增加,固定收益转入乡村振 兴产业基金,滚存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实行常年申报、每季 度集中评审制度。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配合县发改委建立农业产业项目 库,对各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后,推荐 给县农发公司,由县农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尽调、 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报投委会审定。
第十条 涉农项目的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的 农业产业项目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技术指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 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 条 建立项目风险控制机制。
(一)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应重点投向县域内信用情况良好、 财务健全或具备较好成长性、有良好现金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应建立项目实际控制人回购承 诺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兜底回购制;
(三)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后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 响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运行安全,由基金管理机构、县农 发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提议,及时汇报投委会,由投委会审议通
过后,可提前收回投资。
第六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十二条 鉴于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 险大的客观因素,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投资、运行过程 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 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乡村振兴产 业基金运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行目的的;
( 三 )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 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 而出现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退出方式为股权转让、回购及 清算等,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 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乡村振兴产 业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股权转让、回购等市场通行做法
实现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措施, 按协议约定到期退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及省、 市对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