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FSBG2025019 号特 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文件佛交〔2025〕30 号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工程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局,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工程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3 月19 日
佛山市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工程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行为,提升其履约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政府投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的标后履约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履约评价对象为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施工、监理两类参建单位。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监管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履约评价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监管范围内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履约评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履约评价分为合同履约评价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合同履约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依据,对参建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价。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在我市城市道路建设领域所有工程项目的综合履约情况。
第六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和公正原则。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本办法、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管理制度、参建单位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可以作为履约评价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实施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评价结果等,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前,应当告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情况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方可确定,履约评价过程资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作为本单位档案资料留存并报项目所属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存。
第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中开展履约评价活动,确保履约评价全程可追溯、有据可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期进度管理、配合与协调等方面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按照《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评价细则》(见附件1)、《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评价细则》(见附件2)确定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后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合同履约评价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合同履约评价按单份合同进行评价,参建单位为联合体的对所有成员单位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共享。
合同履约评价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完工验收)之日止,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年度为当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单份合同只有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按该合同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该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单份合同存在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按该合同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
合同履约评价分值以四舍五入为原则,最多保留2 位小数,取算术平均值。等级分为“优秀”(得分≥85 分)、“良好”(75分≤得分<85 分)、“合格”(60 分≤得分<75 分)、“不合格”(得分<60 分)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年度为当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根据参建单位在我市全部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确定该参建单位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参建单位只有单份合同,按单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同一参建单位存在多个合同,按多个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分值以四舍五入为原则,最多保留2 位小数。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以下情况:
(一)评价年度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 分,等级为“合格”。
(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得分≥85 分)、“良好”(75 分≤得分<85 分)、“合格”(60 分≤得分<75 分)、“不合格”(得分<60 分)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在履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准),其评价年度内该合同履约评价得分为0分,该合同履约评价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一)因参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的,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二)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证明参建单位人员存在行贿、受贿犯罪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的,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导致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联合体成员中标后不履行联合体协议的分工约定,被发现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监理单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 月起开展评价工作,2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评价初评,将初评结果在云平台公示5 个工作日,并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履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所属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项目所属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情形复杂的,答复期限可延长15 个工作日,并通过云平台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每年5 月底前统一发布,履约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新的履约评价结果产生之前有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时可通过云平台查阅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对履约评价好的参建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以下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投标人近2 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不合格”。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企业,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八条 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 年5 月1 日施行,有效期为3 年。附件:1.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2.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抄送:市司法局,市政务数据和服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工程造价事务中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 年3 月19 日附件1
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评价细则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联合体)
监理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评价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得分/等级
项目类型 新建 改扩建 项目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序号 分项内容 满分 分值 评 价 标 准 扣分 得 分一 人员配备 15
1.1 项目负责人到岗率不足80%,扣6 分;
1 项目负责人履职 6
1.2 每日出勤时间不足4 小时,扣0.5 分/日。
以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
算术平均值为准:
关键岗位人员履职
2.1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足70%,扣4 分;
(项目负责人除外)
2.2 每日出勤时间不足4 小时,扣0.5 分/人/日。
3.1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单
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3 分/次;
3.2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
3 人员更换 5
单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2 分/人/次;
3.3 经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认为
不称职需更换人员,拒不更换的,扣2 分/人/次。
被锁定人员在锁定期内仍参与市内、市外建设项目投
标,或者再次到其他建设项目任职的,扣15 分。
(注:此项为人员配备否决性情形。)
二 投资管理 15
5 工程款专款专用 5 5.1 未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商定监管银行、签署工
程款监管协议及共管事项的,扣3 分;
5.2 未遵守资金监管或共管的相关要求及程序的,扣
3 分;
5.3 未验收前提取管理费用的,扣3 分;
5.4 虚构工程款支出,或者挪用工程款,或者在项目
通过竣工验收前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扣5 分。
6.1 未按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及相关文件要求
支付工人工资的,扣 4 分。
6.2 未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有关规定储存
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工伤保险,扣1 分/项。
6.3 未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扣0.1 分/人。
按项目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7.1 完成年度资金计划≥90%,不扣分;
7.2 80%≤完成年度资金计划<90%,扣1 分;
7.3 70%≤完成年度资金计划<80%,扣2 分;
7.4 完成年度资金计划<70%,扣3 分。
(备注: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未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佛
山市关于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
续的,变更台账不完整的,扣1 分/项。
三 施工管理 35
9.1 材料、设备进场复检、报验手续不及时,台账不
完整、不清晰的,扣2 分/次;
9.2 未按合同约定参考品牌采购材料、设备且未办理
9 材料、设备质量 5
品牌更换审批手续并已使用的,扣3 分/次;
9.3 材料、设备进场复检不合格并已使用的,扣5 分/
次。
10.1 收到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的
暂停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通知,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并回复的,扣5 分/次;
10.2 收到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除停
工外),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3
分/次;
10 施工质量、安全施工 20
10.3 收到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按要求在限期
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2 分/次;
10.4 收到监理通知单,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
复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及回复,
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扣1 分/次;
10.5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且未达到较大质量事
故的,一次扣10 分。
10.6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且未达到较大安全生
产事故的,一次扣10 分。
11.1 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及地方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或专家论证)方案的,
扣2 分/项;
11.2 有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及地方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或专家论证)方案,
收到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的未按
方案实施的通知的,扣3 分/处。
12.1 收到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的
暂停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通知,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
整改并回复的,每次扣2 分;
12.2 收到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的
整改通知书(除停工外),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12 文明施工、扬尘防控 5
并回复的,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
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
12.3 现场因扬尘设备投入不足、不开启,裸土未及时
覆盖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并收到监理通知单,按要求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2 分/次。
四 进度控制 10
13 工期控制 10 13.1 工期滞后被监理单位警告,每次扣2 分,
13.2 工期滞后被建设单位警告,每次扣3 分。
五 配合与协调 10
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不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建设单位牵头有关单位集体
核实的,扣1 分/次。
15.1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包审查程序或未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违约进行分包的,扣2 分/项。
15 工程分包程序 3
15.2 使用未进行诚信信息采集的企业作为分包单位
的,扣1 分/次。
16.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
督管理的,扣1 分/次。
16.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
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
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扣1 分/次。
16.3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
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扣1 分/次。
16.4 分包单位拒不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
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
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扣3 分/次。
16.5 施工总包单位未按照投标承诺落实小微企业分
包份额的,扣2 分/次。
六 整改落实 15
17.1 对监理单位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的,扣2 分/
次;
17.2 对建设单位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的,扣3 分/
17 问题治理 15
次;。
17.3 对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的,扣5 分/
次。
合 计 100
备注
建设单位对该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2
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评价细则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联合体)
监理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方式
评价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得分/等级
得 分一 人员配备 15
1.1 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足60%,扣4 分;
1.2 合同标的额5000 万以上项目,每日出勤时间不
足4 小时,扣0.5 分/人/日;
1 项目总监履职 6
1.3 合同标的额5000 万以下项目,每日出勤时间不
足2 小时,扣0.5 分/人/日;
以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
算术平均值为准:
2.1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足70%,扣4 分;
2.2 每日出勤时间不足4 小时,扣0.5 分/人/日。
3.1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总监或单方
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3 分/次;
3.2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
3 人员更换 5
单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2 分/人/次;
3.3 经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认为
不称职需更换人员,拒不更换的,扣2 分/人/次。
被锁定人员在锁定期内仍参与市内、市外建设项目投 标,或者再次到其他建设项目任职的,扣15 分。(备 注:此项为人员配备否决性情形。)
4 人员锁定
二 质量控制 45
5.1 监理规划未于项目开工前编制、审批完成的,扣
2 分。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5.2 监理实施细则未于各专业实施前编制、审批完成
旁站方案)编制
的,扣2 分。
5.3 监理旁站方案未于各专业实施前编制、审批完成
的,扣1 分。
6.1 未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或工序开始前进行施
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的,
扣2 分/项。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
6.2 未按规定时间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方
案、技术交底)审批
案的,扣2 分/项。
6.3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等)
中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期安排、特殊工艺作业,
监理未及时发整改通知的,扣1 分/项。
7.1 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未经报批或检验不合格
用于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及处理并留有记录的,扣2
原材料、设备、构配件
分/次。
质量控制
7.2 工程使用的材料与批准的材料不符,但未能及时
发现、处理并留有记录的,扣2 分/次。
8.1 未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隐蔽工程、检验批进行划分并组织验收,存在前一道
工序未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扣2 分/次。
8.2 旁站工作不规范、旁站记录不完整,签认不及时
工程质量控制与质量验
完备的,扣1 分/项。
收
8.3 未对质量整改通知、暂停指令进行复查签认的,
扣3 分/次。
8.4 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未及时
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 分/次。
9.1 未审批施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防风防汛应急预
案,进行预演练且形成演练报告的,扣2 分/项。
9.2 未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
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及人证相符情况的,扣2 分。
9.3 未按规定对大中型机械、脚手架、基坑支护、沉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环
井等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的,扣2 分。
境保护控制
9.4 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未及时
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 分/次。
9.5 发生事故处理不符合安全监理程序的,扣2 分/
次。
9.6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防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或
造成环境污染,监理单位没有跟踪、监督或督促整改
的,扣2 分/项。
三 投资控制 10
10.1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计量、签证或进度款申请
工作的,扣2 分/项。
10.2 未按合同要求审批变更、变更记录及台账不清晰
10 工程投资控制 10
的,扣2 分/次。
10.3 未按要求核查工人工资支付工作台账资料的,扣
2 分/次。
四 进度控制 10
11.1 未按合同要求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扣2 分/
项。
11.2 关键节点进度滞后或节点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
单位没有发出整改通知单、组织专题会等督促整改
的,扣1 分/项。
11.3 项目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停工,监理未履行监
管职责的,扣3 分/次。
五 配合与协调 10
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不配合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
12 配合情况 6
部门的工作,经建设单位核实的,扣2 分/次。
未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
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
档案)的管理工作的,扣1 分/次。
六 整改落实 10
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对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整改
14 问题治理 10
意见,扣2 分/次;
合 计 100
备注
建设单位对该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