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6768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224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2001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32―2003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79―200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稀土 rare earths
元素周期表中原子序数从57到71的镧系元素,即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和原子序数为21的钪(Sc)、39的钇(Y)共17个元素的总称,通常用符号RE表示,是化学性质相似的一组元素。
3.2
稀土工业企业 rare earths industry
指生产稀土精矿或稀土富集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中任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企业。
3.3
稀土采矿 rare earths mining
指以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方式从矿床中采出稀土原矿的过程。本标准不包括采用溶液浸矿方式直接从稀土矿床浸出或堆浸获得离子型稀土浸取液的过程。
3.4
稀土选矿 rare earths mineral processing
指根据稀土原矿中有用矿物和脉石的物理化学性质.对有用矿物与脉石或有害物质进行分离生产稀土精矿的过程,以及从溶液浸矿获得的稀土浸取液中通过化学方法生产稀土富集物的过程。
3.5
稀土冶炼 rare earths metallurgy
以稀土精矿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组、分离、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或稀土合金的过程。
3.6
分解提取生产工艺 decomposition and extraction
以稀土精矿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经过焙烧或酸、碱等分解手段生产混合稀土化合物的过程。
3.7
稀土分组、分离生产工艺 rare earths separation and purification
以混合稀土化合物为原料,通过溶剂萃取、离子交换、萃取色层、氧化还原、结晶沉淀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化合物或稀土富集物(包括稀土氯化物、稀土硝酸盐、稀土碳酸盐、稀土磷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氢氧化物、稀土氧化物等)的过程。本标准包括将不溶性稀土盐类化合物经洗涤、煅烧制备稀土氧化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过程。
3.8
稀土金属及合金生产工艺 rera earths metal and its alloy preparation
以单一或混合稀土化合物为原料,采用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稀土金属及稀土合金的过程。
3.9
稀土氧化物怕 rare earths oxide
稀土元素和氧元素结合生成的化合物总称,通常用符号REO表示。
3.10
稀土硅铁合金 rare earths ferrosilicon alloy
由稀土元素与其他元素,如钙、锰、铝等组成的含硅的铁合金。
3.11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a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稀土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和装置以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污染物治理工艺和装置。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稀土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稀土工业建设项目。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稀土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稀土工业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7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稀土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
3.1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a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2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而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1
含钍、铀粉尘 uranium and thorium dust
指天然钍、铀含量大于1‰的粉尘。
3.2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a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续表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