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6-2009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节约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钢铁企业,依据国家关于节约用水与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
1.0.3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中应有节水内容,并应说明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等。
1.0.4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应与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确保社会经济在有限水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1.0.5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节水 water saving
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用水量、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 工序节水 water saving in process
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节水的工艺、技术、设备、措施。
2.0.3 节水设施 water saving facilities
以节水为目的的生产工艺设施、给水排水设施。
2.0.4 节水工程 water saving project
以节水为目的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0.5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对废水进行混凝沉淀、过滤处理的工艺。
2.0.6 回用水 reclaimed water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利用的水。
2.0.7 回用水量 reclaimed water volume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实际回收利用的水量。
2.0.8 净化雨水 purified rainwater
经净化处理后可利用的雨水。
2.0.9 废水回用工程 wastewater reuse project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的工程。
2.0.10 雨水利用工程 rainwater utilization project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输配的工程。
2.0.11 废水回用系统 wastewater reuse system
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回用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2 雨水利用系统 rainwater utilization system
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以及净化雨水的输配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3 浓含盐废水 concentrat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含盐量大于等于2000mg/L的工业废水。
2.0.14 浓含盐回用水 reus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浓含盐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的回用水。
2.0.15 渗漏损失水 leakage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渗漏损失的水。
2.0.16 飘洒损失水 spray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喷溅或以水滴形式被空气带走的水。
2.0.17 蒸发损失水 evapora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输配及使用过程中蒸发损失的水。
2.0.18 排污损失水 sewerage loss
水在处理、使用过程中,水中杂质或盐的浓度不断升高,为保持水质稳定,必须排掉的水。
2.0.19 吸附损失水 adsorption water loss
水在处理或使用过程中,被固体介质夹带或吸附而消耗掉的水。
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2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节水设施应总体规划。节水设施分期建设时,其投产时间不得滞后于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投产时间,并不得缩小节水设施的建设规模。
3.0.3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落后的、被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
3.0.4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设施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通过改造逐步淘汰。
3.0.5 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3.0.6 现有钢铁企业应随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或完善废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
3.0.7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严禁未达标废水排入受纳水体。
3.0.8 在满足用户用水条件时,应使用回用水。
3.0.9 各车间或机组生产用水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质供水,不宜将高质水用于低质水用户。
3.0.10 车间或机组产生的工业废水,应根据工业废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厂区工业废水排水管网的特殊生产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工业废水管网。
3.0.11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供水要求设计相应的供水管网。供水管网应分为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管网。生产给水管网可分为:工业新水给水管网,软化水给水管网,除盐水给水管网,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
3.0.12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供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3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方式。除循环供水系统外,厂区应按分质排水要求设计相应的排水管网。排水管网可分为: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雨水排水管网。
3.0.14 现有钢铁企业及其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厂区排水管网,应按本规范第3.0.13条的规定逐步改造实施。
3.0.15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计量设施。
3.0.16 给水排水构筑物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0.17 生产车间、物料运输转运站等室内外地坪清洁卫生,宜采用洒水清扫地坪,洒水宜采用回用水。
3.0.18 生产工艺采用蒸汽间接加热装置时,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3.0.19 生产车间采暖宜选择热水循环采暖系统,热水换热站的蒸汽冷凝水应回收利用。当采用蒸汽采暖且蒸汽冷凝水量大于等于1.0m3 /h时,冷凝水宜回收利用。
3.0.20 生活用卫生器具应选用节水型器具。冲洗厕所用水宜采用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
3.0.21 小型建筑物采暖、制冷采用空调机组时,宜采用风冷空调机组。
3.0.22 电气室、控制室等的空调,总冷负荷大于等于3000kW时宜设置集中制冷站。冷负荷较小或电气室布置分散时宜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分散式空调宜采用风冷柜式空调机组。
3.0.23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作为钢铁企业用水的主要考核指标。
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的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4的规定。
表3.0.24 钢铁企业总体规划、设计吨钢取水量控制指标
注: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含采矿、选矿以及自备电厂等取水量。
3.0.25 钢铁企业新建、改扩建单体工程项目的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取水量控制指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6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应接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i——吨钢(吨产品)取水量(m3/吨钢);
Q——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钢(产品)产量的设计值(t);
Vi——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设计取水量总和(m3)。
Vi=Vi1+Vi2-Vi3 (3.0.26-2)
式中:Vi1——从自建或合建取水设施、市政供水工程等取水量总和(m3);
Vi2——外购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3);
Vi3——外供水(或水的产品)量总和(m3)。
取水量、外购水量、外供水量等参数取值应以区域设计边界进出水管道一级计量设施的设计流量进行统计计算。
3.0.27 吨钢(吨产品)用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t——吨钢(吨产品)用水量(m3/吨钢);
Vz——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总用水量(m3)。
3.0.28水的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或
式中:Rt——水的重复利用率(%);
Vr——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设计重复利用水量(m3)。
3.0.29废水回收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h——废水回收利用率(%);
Vzh——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回用水总量(m3);
Vzp——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的废水排水总量(m3)。
4 水源
4.0.1 钢铁企业的水源选择应统筹规划、开源节流、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应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
4.0.2 新建钢铁企业应选择地表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3 现有钢铁企业已利用地下水作为主要生产水水源的,应逐步开发地表水、非传统水源取代地下水。
4.0.4 钢铁企业宜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水源。
4.0.5 钢铁企业宜回收利用雨水,雨水的收集设施、净化设施和储存设施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4.0.6 沿海地区新建的钢铁企业宜采用海水作为水源之一。
4.0.7 钢铁企业宜利用附近的大型水库作为水源,并应核算城镇、工业、农业用水量分配情况,进行水资源论证,确保用水安全。
4.0.8 尾矿库的澄清水应作为选矿厂生产水水源。
4.0.9 钢铁企业应将其排放的工业废水加以处理,回收利用。
4.0.10 原水净化应选择耗水量小的工艺、设备及技术。
4.0.11 原水净化过程中沉淀排出的污泥及过滤反洗水应进行浓缩、脱水处理,上清液和滤出水应回收利用。
5 生产工序
6 循环水处理系统
7 软化水、除盐水系统
8 废水回收利用
8.0.1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等设施。
8.0.2新建钢铁企业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工业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管道。
8.0.3新建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应分别排至相应废水处理设施。现有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混合排放时宜增设单独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4 当厂区排水管网的总排出口分散,且废水不能自流至废水处理站时,应分别建设提升泵站及有压排水管道;当现有厂区排水管网为生产排水与雨水的合流制排水管网时,提升泵站应设有雨水溢流的设施。
8.0.5软化水、除盐水处理车间排放的浓含盐废水及废水处理站进行膜深度处理产生的浓含盐废水,应排入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6浓含盐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产品水应单独由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道输送至用户。
8.0.7新建钢铁企业厂区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输送、处理和回用;当市政建有污水处理厂可按纳企业厂区生活污水时,企业厂区可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当现有钢铁企业厂区排水采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时,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宜一起处理回用。
8.0.8浓含盐回用水宜用于高炉炉渣处理、钢渣处理、燃煤锅炉房冲渣、原料场、烧结、粉灰加湿等用户。在浓含盐回用水不能被完全利用之前,上述用户不宜直接使用工业新水、工业废水及其回用水或其他系统的串级补充水。
8.0.9工业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产生的回用水水量大于用户可直接使用的用水量或其水质中含盐量不能满足用户直接使用要求时,应进行部分或全部深度处理后回用。
8.0.10废水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水质时,其出水应直接接入厂区相应的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供水管网。
9 雨水利用
9.0.1 钢铁企业宜自建雨水收集、储存、处理、输配等雨水利用设施。
9.0.2 雨水利用不宜作为主要供水水源。
9.0.3 雨水利用系统应由下列设施组成:
1 雨水截洪沟、雨水管渠等雨水收集设施。
2 雨水储水池或水塘、水库等雨水存储设施。
3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
4 净化雨水给水管道。
9.0.4 雨水不宜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
9.0.5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可根据地理条件建于钢铁企业生产区域外部。雨水存储设施至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应采用管道输送。
9.0.6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宜达到工业新水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