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56-2012 钢制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结构]
发表于:2022-08-09 16:11:37
收藏
前言
GB/T 50756-2012 钢制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完整版)
详情
1 总则
1.0.1 为使钢制储罐地基处理的设计与施工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原油、石化液态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地基处理(以下简称“储罐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储罐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1.0.4 储罐地基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在选择储罐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研究掌握详细的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储罐对地基的要求等;
2 明确地基处理的目的、处理范围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3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的经验、施工条件、建筑材料的供应及其他地区类似场地上同类储罐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
4 应掌握建设场地的环境情况,包括邻近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及有关地下管线等情况。
3.0.2 在选择储罐地基处理方案时,宜选用储罐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案。
3.0.3 存在液化土层的场地,应根据储罐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储罐地基处理方案,所选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4 在选择储罐地基处理方案时应根据地下水、地基土的腐蚀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判定所选方案的适宜性并确定需要采取的防腐措施。
3.0.5 储罐基础建造在需回填或吹填的场地时,储罐地基处理方案宜与场地回填或吹填方案一起确定,并对场地回填、吹填提出具体要求。
3.0.6 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重视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挤土、泥浆等对环境的影响,采用的方案应满足国家、地方的环保要求。
3.0.7 储罐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储罐对地基的要求,结合岩土工程条件、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行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储罐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当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法。
3.0.8 经处理后的地基,不进行基础宽度和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3.0.9 储罐基础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0.10 地基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的有关规定。
3.0.11 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处理目的、熟悉地基加固原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监测,并做好施工记录。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监理,施工结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3.0.12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13 建造在处理后地基上的储罐基础,应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4 换填垫层法
5 充水预压法
6 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
7 振冲法
8 砂石桩法
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
10 水泥土搅拌桩法
11 灰土挤密桩法
12 钢筋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法
附录A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单桩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A.0.2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承压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圆形或方形,面积为一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桩的中心(或形心)应与承压板中心保持一致,并与荷载作用点相重合。
A.0.3 承压板底面标高应与桩顶设计标高相适应。承压板底面下宜铺设粗砂或中砂垫层,垫层厚度取50mm~150mm,桩身强度高时宜取大值。试验标高处的试坑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尺寸的3倍。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试坑之外。
A.0.4 加荷装置宜采用压重平台装置,量测仪器和试验设备等应有遮挡设施,严禁暴晒、雨淋,严禁周围存在振动情况下进行试验。
A.0.5 试验前应采取措施,避免阳光照射、冰冻及雨水浸入,以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结构和湿度,以免影响试验结果。当试验标高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先将地下水位降低到略低于试验标高后再进行开挖,待试验设备安装后使地下水恢复到原水位再开始试验。
A.0.6 加载等级可分为8级~12级。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
A.0.7 每加一级荷载后第一小时内按5min、15min、30min、45min、60min读记承压板沉降量一次,以后每半个小时读记一次。当一小时内沉降量小于0.1mm时,即可加下一级荷载,对于淤泥质土等软土地基,当一小时内沉降量小于0.25mm时,可加下一级荷载。每级加荷过程中应保持加荷量值的稳定。
A.0.8 试验前应进行预载,预载量宜为上覆土自重。
A.0.9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试验:
1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10%;
2 达不到极限荷载,而最大加载压力已大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
3 在某级荷载作用下承压板的沉降量大于前一级的2倍,且经过24h尚未稳定,同时累计沉降量达到载荷板宽度(或直径)的7%以上。
A.0.10 卸载级数可为加载级数的一半,等量进行,每卸一级,间隔半小时,读记回弹量,待卸完全部荷载后间隔3h读记总回弹量。
A.0.11 试验点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
1 当压力一沉降曲线上极限荷载能确定,而其值不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2 当压力一沉降曲线是平缓的光滑曲线时,可按相对变形值确定:
1) 相对变形值等于承压板沉降量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当承压板宽度或直径大于3.0m时,可按3.0m计算)的比值;
2) 对砂石桩、振冲桩、强夯置换墩复合地基,桩间土以黏性土为主时,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2所对应的压力;桩间土为粉土或砂土为主时,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15所对应的压力;
3) 对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
4) 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钢筋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桩间土以卵石、圆砾、密实粗中砂为主时,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桩间土以黏性土、粉土为主时,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1所对应的压力;
5)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可取相对变形值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
6) 对有经验的地区,也可按当地经验确定相对变形值;
7) 按相对变形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一半。
A.0.12 复合地基变形模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0——复合地基变形模量(MPa);
ω——刚性承压板形状换算系数,圆形承压板取0.785,方形承压板取0.886;
υ——土的泊松比(碎石土0.27,砂土0.30,粉土0.35,粉质黏土0.38,黏土0.42);
b——承压板的边长或直径(m);
p——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所对应的荷载(kPa);
s——与承载力特征值对应的沉降(mm)。
A.0.13 参加统计的试验点数量不应少于3点,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原因,增加试验点数量或取最低值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