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A——基础底面积
a——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的宽度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或桩孔直径
Es——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Ip——塑性指数
l——基础底面的长度
l——桩身长度
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p0——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psh——湿陷起始压力值
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r——饱和度
w——含水量
wL——液限
wp——塑限
wop——最优含水量
y——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y0——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0——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n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n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湿陷量的计算值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土的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
3.0.2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 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3.0.4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勘察
5 设计
6 地基处理
7 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8 施工
9 使用与维护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C.0.1 在现场鉴定新近堆积黄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积环境:黄土塬、梁、峁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或黄土梁、峁之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
2 颜色: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3 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铣挖容易。
4 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现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C.0.2 当现场鉴别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试验指标判定:
1 在50~150kPa压力段变形较大,小压力下具高压缩性。
2 利用判别式判定

当R>R0时,可将该土判为新近堆积黄土。
式中 e——土的孔隙比;
a——压缩系数,宜取50~150kpa或0~100kpa压力下的大值;
w——土的天然含水量;
y——土的重度。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 在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方法、取样方法,使用合适的清孔器,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点:
1 应采用回转钻进,应使用螺旋(纹)钻头,控制回次进尺的深度,并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钻头的垂直进入速度和旋转速度,严格掌握“1米3钻”的操作顺序,即取土间距为1m时,其下部1m深度内仍按上述方法操作;
2 清孔时,不应加压或少许加压,慢速钻进,应使用薄壁取样器压人清孔,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D.0.2 应用“压入法”取样,取样前应将取土器轻轻吊放至孔内预定深度处,然后以匀速连续压入,中途不得停顿,在压入过程中,钻杆应保持垂直不摇摆,压人深度以土样超过盛土段30~50mm为宜。当使用有内衬的取样器时,其内衬应与取样器内壁紧贴(塑料或酚醛压管)。
D.0.3 宜使用带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对结构较松散的黄土,不宜使用无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其内径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为10°~12°,控制面积比为12%~15%,其尺寸规格可按表D-1采用,取样器的构造见附图D。

D.0.4 在钻进和取土样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向钻孔内注水;
2 在卸土过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
3 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样质量,如发现土样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时,应将其废弃并重新采取土样;
4 应经常检查钻头、取土器的完好情况,当发现钻头、取土器有变形、刃口缺损时,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5 对探井内和钻孔内的取样结果,应进行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附录F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F.0.1 水池类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湿陷等级,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取设计措施。
埋地管道与水池之间或水池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的规定相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加强池体的防渗漏处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F.0.2 建筑物防护范围内的水池类构筑物,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架空明设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
F.0.3 水池类构筑物应采用防渗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穿池壁的套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钻孔、凿洞。不宜将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
F.0.4 水池类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采用整片土(或灰土)垫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灰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0.30m,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水池,应设1.00~2.50m厚的土(或灰土)垫层,对特别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
基槽侧向宜采用灰土回填,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G.0.1 对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G.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当有困难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G.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G.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G.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G.0.6 建筑物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应适当减小。
G.0.7 在建筑物的基础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G.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
G.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H.0.1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试桩进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长度不小于10m时,宜对其桩周和桩端的土体进行浸水;
2 浸水坑的平面尺寸(边长或直径):如只测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小于5m;如需要测定桩侧的摩擦力,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0m;
3 试坑深度不宜小于500mm,坑底面应铺100~150mm厚度的砂、石,在浸水期间,坑内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H.0.2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可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任一款:
1 加载前向试坑内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0d,当桩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内的含水量达到饱和时,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可对单桩进行分级加载,加至设计荷载值的1.00~1.50倍,或加至极限荷载止;
2 在土的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载,加至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沉降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并观测在恒压下的附加下沉量,直至稳定,也可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加至极限荷载止。
H.0.3 设置试桩和锚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总数的1%,并不应少于3根;
2 为防止试桩在加载中桩头破坏,对其桩顶应适当加强;
3 设置锚桩,应根据锚桩的最大上拔力,纵向钢筋截面应按桩身轴力变化配置,如需利用工程桩作锚桩,应严格控制其上拔量;
4 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预制桩压(或打)人土中不得少于15d,方可进行加载试验。
H.0.4 试验装置、量测沉降用的仪表,分级加载额定量,加、卸载的沉降观测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确定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0.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0.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0.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