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给排水] 发表于:2022-08-15 0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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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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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予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陶瓷工业 ceramic industry

指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porcelain

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

指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粘土砖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

指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

指通过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成型,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的应用,而成为一种新型特种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压电陶瓷、磁性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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