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33-2011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结构] 发表于:2022-08-15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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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T 50733-2011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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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保证混凝土工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混凝土碱骨料反应的预防。


1.0.3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混凝土碱骨料反应 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in concrete
混凝土中的碱(包括外界渗入的碱)与骨料中的碱活性矿物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膨胀开裂等现象。


2.0.2 碱-硅酸反应 alkali-silica reaction
混凝土中的碱(包括外界渗入的碱)与骨料中活性SiO2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膨胀开裂等现象。


2.0.3 碱-碳酸盐反应 alkali-carbonate reaction
混凝土中的碱(包括外界渗入的碱)与碳酸盐骨料中活性白云石晶体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膨胀开裂等现象。


2.0.4 碱活性 alkali reactivity
骨料在混凝土中与碱发生反应产生膨胀并对混凝土具有潜在危害的特性。


2.0.5 碱含量 alkali content
混凝土及其原材料中当量Na2O含量;当量Na2O=Na2O+0.658K2O。


2.0.6 胶凝材料用量 binder content
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2.0.7 矿物掺合料 mineral addition
以硅、铝、钙等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并达到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0.8 矿物掺合料掺量 percentage of mineral addition
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中矿物掺合料用量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2.0.9 外加剂掺量 percentage of chemical admixture
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相对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0.10 水胶比 water-binder ratio
混凝土拌合物中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用于混凝土的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0.2 对采用碱活性骨料或设计要求预防碱骨料反应的混凝土工程,应采取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3.0.3 对于大型或重要的混凝土工程,采料场的骨料碱活性检验和抑制骨料碱活性有效性检验宜进行不同实验室的比对试验。


4 骨料碱活性的检验

5 抑制骨料碱活性有效性检验

5.0.1 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不小于0.10%膨胀率的骨料应进行抑制骨料碱活性有效性检验。


5.0.2 抑制骨料碱-硅酸反应活性有效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试验结果14d膨胀率小于0.03%可判断为抑制骨料碱-硅酸反应活性有效。


5.0.3 当有效性检验进行一组以上试验时,应取所有试验结果中膨胀率最大者作为检验结果。


6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附录A 抑制骨料碱-硅酸反应活性有效性试验方法

A.0.1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评估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硅灰等矿物掺合料抑制骨料碱-硅酸反应活性的有效性。


A.0.2 试验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 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105±5)℃;
2 天平——称量1000g,感量1g;
3 试验筛——筛孔公称直径为5.00mm、2.50mm、1.25mm、630μm、315μm、160μm的方孔筛各一只;
4 测长仪——测量范围280mm~300mm,精度0.01mm;
5 水泥胶砂搅拌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JC/T 681的规定;
6 恒温养护箱或水浴——温度控制范围为(80±2)℃;
7 养护筒——由耐酸耐高温的材料制成,不漏水,密封,防止容器内湿度下降,筒的容积可以保证试件全部浸没在水中;筒内设有试件架,试件垂直于试件架放置;
8 试模——金属试模,尺寸为25mm×25mm×280mm,试模两端正中有小孔,装有不锈钢测头;
9 镘刀、捣棒、量筒、干燥器等。


A.0.3 试验用胶凝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应为工程实际采用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要求的Ⅰ级或Ⅱ级的F类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硅灰的二氧化硅含量不宜小于90%。


A.0.4 胶凝材料中矿物掺合料掺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掺用粉煤灰时,粉煤灰掺量应为30%;
2 当复合掺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时,粉煤灰掺量应为25%,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应为10%;
3 可掺用硅灰取代相应掺量的粉煤灰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掺量不得小于5%。


A.0.5 试验用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料应与混凝土工程实际采用的骨料相同;
2 骨料14d膨胀率不应小于0.10%,试验方法应为快速砂浆棒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中快速碱-硅酸反应试验方法的规定;
3 应将骨料制成砂样并缩分成约5kg,按表A.0.5中所示级配及比例组合成试验用料,并将试样洗净烘干或晾干备用。


A.0.6 试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前24h,应将试验所用材料放入(20±2)℃的试验室中;
2 胶凝材料与砂的质量比应为1:2.25,水灰比应为0.47;称取一组试件所需胶凝材料440g和砂990g;
3 当胶砂变稠难以成型时,可维持用水量不变而掺加适量非引气型的减水剂,调整胶砂稠度利于成型;
4 将称好的水泥与砂倒入搅拌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的规定进行搅拌;
5 搅拌完成后,应将砂浆分两层装入试模内,每层捣20次;测头周围应填实,浇捣完毕后用镘刀刮除多余砂浆,抹平表面,并标明测定方向及编号;
6 每组应制作三条试件。


A.0.7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试件成型完毕后,应带模放入标准养护室,养护(24±4)h后脱模。
2 脱模后,应将试件浸泡在装有自来水的养护筒中,同种骨料制成的试件放在同一个养护筒中,然后将养护筒放入温度(80±2)℃的烘箱或水浴箱中养护24h。
3 然后应将养护筒逐个取出,每次从养护筒中取出一个试件,用抹布擦干表面,立即用测长仪测试件的基长(Lo),测试时环境温度应为(20±2)℃,每个试件至少重复测试两次,取差值在仪器精度范围内的两个读数的平均值作为长度测定值(精确至0.02mm),每次每个试件的测量方向应一致;从取出试件擦干到读数完成应在(15±5)s内结束,读完数后的试件应用湿毛巾覆盖。全部试件测完基准长度后,把试件放入装有浓度为1mol/L氢氧化钠溶液的养护筒中,并确保试件被完全浸泡。溶液温度应保持在(80±2)℃,将养护筒放回烘箱或水浴箱中。
注:用测长仪测定任一组试件的长度时,均应先调整测长仪的零点。
4 自测定基准长度之日起,第3d、7d、10d、14d应再分别测其长度(Lt)。测长方法与测基长方法相同。每次测量完毕后,应将试件调头放入原有氢氧化钠溶液养护筒,盖好筒盖,放回(80±2)℃的烘箱或水浴箱中,继续养护到下一个测试龄期。操作时防止氢氧化钠溶液溢溅,避免烧伤皮肤。
5 在测量时应观察试件的变形、裂缝、渗出物等,特别应观察有无胶体物质,并作详细记录。


A.0.8 每个试件的膨胀率应按下式计算,并应精确至0.01%:


式中:——试件在t天龄期的膨胀率;

Lt——时间在t天龄期的长度;

L0——试件的基长;

△——测头长度。


A.0.9 某一龄期膨胀率的测定值应为三个试件膨胀率的平均值;任一试件膨胀率与平均值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平均值小于或等于0.05%时,其差值均应小于0.01%;
2 当平均值大于0.05%时,单个测值与平均值的差值均应小于平均值的20%;
3 当三个试件的膨胀率均大于0.10%时,可无精度要求;
4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去掉膨胀率最小的,用其余两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该龄期的膨胀率。


A.0.10 试验结果应为三个试件14d膨胀率的平均值;当试验结果——14d膨胀率小于0.03%时,可判定抑制骨料碱-硅酸反应活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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