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给排水] 发表于:2022-08-16 1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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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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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民 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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