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26-2012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08-16 14: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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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826-2012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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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磁波暗室的没计、施工和验收。

1.0.3 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暗室 anechoic enclosure
主要采用电磁波能量吸收技术建造的房间。试验中在指定区域有要求的电磁信号和限定的电磁背景杂波的环境。


2.0.2 功能性房间 functional room
配合暗室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的房间。
2.0.3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0.4 暗室电磁背景杂波 electromagnetic noise of anechoic enclosure
暗室内非测量要求电磁能谱的总和。
2.0.5 暗室静区 quiet zone of anechoic enclosure
暗室内电磁信号和电磁背景杂波均能满足受试设备性能测试要求的空间区域。
2.0.6 静区静度 performance of quiet zone
静区范围内电磁背景杂波电平与测试信号电平比值之对数值,单位是分贝(dB)。
2.0.7 静区电磁信号特性 signal performance of quiet zone
静区范围内电磁波信号的特性。
2.0.8 主反射区 principal reflection zone
暗室内壁面对入射的测试信号电磁波产生指向静区方向反射的重点区域。
2.0.9 远场区 far-field regions
电磁场随角度的分布基本上与天线距离无关的天线场区。
2.0.10 近场区 near-field regions
场矢量的角度分布与发射点源距离相关的场区。
2.0.11 紧缩场区 compact regions
采用技术手段,在辐射近场区内实现幅度和相位的均匀性都能够满足电磁测试要求的区域。
2.0.12 场均匀性 amplitude uniformity
规定区域内测试信号电磁场强度和相位分布的一致性。
2.0.13 交叉极化隔离度 cross-polarization isolation
在收发天线之间,电磁波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极化方向强度的隔离程度。
2.0.14 多路径传输损耗 multipath transmisson loss
电磁波在多条路径传输中能量叠加而引起的衰减。
2.0.15 辐射功率密度 density of radiation power
在垂直于电磁波传播方向的横截面内,每单位面积辐射的功率值。
2.0.16 电磁波吸波材料 electromagnetic wave absorbing materials
专用于吸收入射电磁波能量的材料。
2.0.17 吸收性能 absorber performance
电磁波吸波材料对投射到材料上的电磁波能量的吸收能力。
2.0.18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
用导电或导磁材料结构体衰减电磁波向指定区域传输的措施。

2.0.19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 room
采用电磁屏蔽和其他技术建造,房间关闭状态下能对内、外电磁环境实现一定程度隔离的房间。


3 基本规定

3.0.1 电磁波暗室工程建设除应包括主体房间暗室建设外,还应包括配合暗室开展测试的其他设施建设,以及建筑工程的支撑建设。


3.0.2 暗室与所在建筑物的工程划分应以暗室结构外表面分界。界线内应为暗室工程,界线外应为建筑工程。
3.0.3 暗室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应独立于建筑工程开展。
3.0.4 新建电磁波暗室应先有暗室总体方案,再对支撑的建筑物进行设计。
3.0.5 改造项目在可实现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暗室性能技术的要求应与暗室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
3.0.6 暗室静区的电磁信号环境和电磁背景杂波环境,应满足受试设备测量项目的要求。
3.0.7 暗室内的电磁环境性能验收应通过测量确认。
3.0.8 作业人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平均功率密度限量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超高频辐射功率密度限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或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规定的暗室及相关房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暗室或房间应采取电磁屏蔽。屏蔽效果必须确保泄漏到室外的电磁波能量功率密度控制到安全限值以下。
2 在强功率照射区域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志。
3 在强功率照射区域的中心和界面处应装设强功率照射报警探头,确保在强功率照射状态下,通过报警器发送警示信号。
4 受强功率照射部位所敷设的吸波材料,必须选择耐高功率吸波材料。

3.0.9 暗室主体工程应进行结构安全计算。
3.0.10 电磁波暗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或戊类。主体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11 建筑工程公用专业对暗室提供的系统方案应满足暗室使用要求。

3.0.12 电磁波暗室设计应依据下列基础资料:
1 电磁波暗室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
2 电磁波暗室的组成、规模和特殊要求。
3 暗室内测试系统设备配置和安装布局要求。
4 对暗室内电磁环境和其他非电磁环境的要求。
5 总体规划、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相关情况资料。


4 电磁波暗室分类

4.0.1 电磁波暗室的分类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电磁波暗室分类


4.0.2 暗室电磁环境指标项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暗室电磁环境指标项


4.0.3 暗室非电磁环境指标项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暗室非电磁环境指标

注:λ为电磁波波长。


5 总体设计

6 工艺设计

6.0.1 电磁波暗室的工艺区划应满足暗室体型尺寸、暗室与功能性房间之间的相对位置要求。


6.0.2 暗室应与测控间、设备间、试验间等相邻。
6.0.3 暗室开门位置不宜在主反射区。
6.0.4 暗室布局宜自建筑的底层开始。
6.0.5 暗室体型宜选择内壁对电磁波反射路径既少又弱、试验操作安全可靠、结构简单的体型。
6.0.6 暗室内有两套或以上功能测试系统时,其体型和尺寸除应满足各测试系统的测量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系统间相互耦合的隔离要求。

6.0.7 长方体暗室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长度L应按下式计算:

L≥L1+L2+L3+L4 (6.0.7-1)

式中:L1——测量距离(m),按表6.0.7计算;
L2——暗室内测量系统设备和受试设备在测试中,沿暗室测量纵轴方向所占据的最大尺寸之和(m);
L3——为满足运输、维护及电磁辐射性能要求,沿测量纵轴方向增加的长度;
L4——暗室两端墙壁吸波材料沿测量纵轴方向的高度和(m)。

表6.0.7 L1计算

暗室类别 L1
1-1、2-1、
2-2、3-2
L1=KD2/λ,K为系数,取值应满足天线口面内电磁波相位偏差要求;
D为受试设备的天线口径或有效尺寸(m);λ为工作波长(m)
1-2
L1=(2~10)λ
1-3、3-1 L1≈4Φ,其中Φ为单反射面紧缩场的圆柱静区直径(m)
4-1 根据测试场地标准要求,L1取1m、3m、5m、10m、30m
5-1、5-2 根据测试项目环境要求决定

2 内壁宽度W应按下式计算:

W=W1+W2+W3 (6.0.7-2)

式中:W——内壁宽度(m),不宜小于0.87L1
W1——暗室内测量系统设备和受试设备在测试中,沿暗室宽度方向所占据的最大尺寸(m);
W2——满足运输、维护和辐射特性需要,沿暗室宽度方向的空间尺寸(m);
W3——暗室两侧墙壁吸波材料高度的总和(m)。
3 内壁高度H应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辐射特性要求:

H=H1+H2+H3 (6.0.7-3)

式中:H——内壁高度(m),对于1-1、2-1、2-2、3-2类暗室,不宜小于0.87L1
H1——测量系统设备或受试设备的最大高度(m);
H2——设备上部安装空间尺寸(m);
H3——暗室顶部吸波材料高度(m)。


6.0.8 锥体暗室尺寸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静区尺寸不应小于待测天线尺寸。
2 暗室长方体部分宽度和高度应相等,不应小于暗室静区尺寸的3倍。
3 暗室长方体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暗室宽度和主墙吸波材料高度的和。
4 锥顶角可选取20°~22°。
5 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设计的锥形暗室,测量距离L1应满足本规范表6.0.7的远场条件。
6 6GHz及以上频段的锥形暗室,应符合自由空间电波传播幅度与相位的均匀性要求。
6.0.9 正多边柱体暗室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壁内切圆半径R应按下式计算:

R≥L1+R2+R3+R4(6.0.9-1)

式中:L1——测量距离,按本规范表6.0.7计算。对于1-1、2-1、3-2类远场测量暗室,当天线口面内电磁波相位偏差要求小于或等于λ/8时,K值取2。对于2-2类暗室,K值可小于2;
R2——测量系统设备与受试设备沿半径方向的长度之和;
R3——满足运输、维护和辐射特性需要,在半径方向的空间尺寸;
R4——吸波材料的总高度。
2 高度应按本规范式(6.0.7-3)计算。


6.0.10 雷达截面紧缩场微波暗室(3-1类暗室)尺寸,应与要求的静区尺寸、测量系统布局、操作维护空间相协调匹配。
6.0.11 除本规范表4.0.1中1-2、1-3、2-2、3-1、3-2、4-1类暗室测量系统在高度方向布局另有要求外,其他暗室内部测量系统应对称布局。
6.0.12 暗室静区范围尺寸应大于受试设备试验状态中所覆盖的区域。


7 吸波及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8 建筑与结构设计

9 公用工程设计

10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施工

11 工程验收

11.0.1 暗室的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在屏蔽性能和吸波性能测量合格后进行。


11.0.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自检和交接检验应作记录,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
11.0.3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组成验收组,应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本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11.0.4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竣工资料:
1 移交清单。
2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
3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 各工序施工安装、质量自检和互检验收记录。
5 屏蔽或吸波性能第三方测试报告。
6 开工报告。
7 竣工验收报告。
8 竣工图。
11.0.5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施工或更换构(配)件。更换的构(配)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或由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性能。
11.0.6 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11.0.7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采用的各种主要材料、整件和部件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规格、使用说明等资料应齐备。
11.0.8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资料应齐全。
11.0.9 电磁屏蔽工程验收应在吸波工程施工开始前进行。
11.0.10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材料、屏蔽整部件、屏蔽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器材等的施工质量和屏蔽效能指标。
11.0.11 电磁屏蔽效能验收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等的有关规定。
11.0.12 吸波工程的电磁特性测试与验收可在测量系统安装前或安装后,由验收各方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商定。
11.0.13 非电磁兼容类电磁波暗室的电磁特性验收测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1-1、2-1、2-2、5-1和5-2类暗室等,静区特性检测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微波暗室性能测试方法》GJB 6780的有关规定,静区反射电平测试宜采用自由空间电压驻波比法,小型暗室可采用方向图比较法。
2 1-2类暗室,静区特性检测可采用空间位移扫描比较法。
3 暗室残余散射特性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

11.0.14 电磁兼容电波暗室的测试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性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GJB 2926的有关规定。


附录A 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

A.0.1 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的测试原理及步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根据测试频段要求选取适当直径d(m)的金属定标球σs(dBm2),保证定标球处于光学区内(ka=πd/λ≥10)。
2 将定标球放置于暗室静区中心处,采用矢量网络分析仪S21网络,校准仪器,设置时域门中心和门宽,对定标球进行测量,得到接收机的输出电压Vs。取下定标球,对暗室本身进行测量,得到接收机的输出电压Vo
3 当Vo≤Vs时,暗室残余反射电平的雷达目标散射面积σo应按下式计算:

σo=σs+20lg(Vo/Vs)(dBm2) (A.0.1)

4 选取不同频段的天线、使用相应的频段和极化,重复2和3步骤,便可完成暗室残余反射电平σo(dBm2)的检测。结果记录在测试报告表中。


A.0.2 测试系统仪表、设备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型号矢量网络分析仪一套。
2 标准角锥喇叭天线一套,增益为15dB~20dB。
3 射频低噪放大器一套,增益为20dB~25dB。
4 金属定标球一套。
5 激光测距仪一台,直尺一套,低雷达目标散射面积的散射支架一个。
6 数据处理系统(计算机,打印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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