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财建〔2014〕838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05 1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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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财建〔2014〕838号

财建〔2014〕838号(全国)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财建〔2014〕838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利厅(局),直辖市财政局、建委(交通委、园林局、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管委)、水利(水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城建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水利(水务)局:大牛工程师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经研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资料下载_资料库_模版下载

一、 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 6 亿元,省会城市每年 5 亿元,其他城市每年 4 亿元。对采用 PPP 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 10%。十四五_资料库_免费下载

二、 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大牛工程师

三、 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_报告模板

四、 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 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全国)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财建〔2014〕838号

五、 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全国)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财建〔2014〕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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