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05 16: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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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财预〔2016〕155号大牛工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十四五_工程咨询_工程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大牛工程师

财政部工程咨询_县域经济_资料共享

2016 年 11 月 9 日大牛工程师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一章 总则十四五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第一条大牛工程师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大牛工程师

第二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大牛工程师

第三条大牛工程师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大牛工程师

第四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工程咨询_文库_十四五

第五条县域经济_工程资料_免费下载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六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大牛工程师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免费下载_县域经济_规划纲要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县域经济_工程资料_工程咨询

第七条大牛工程师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大牛工程师

第八条大牛工程师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资料库_资料共享_工程资料

第九条大牛工程师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资料下载_文库_资料库

第二章 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_资料共享

第十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10 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规划纲要_统计公报_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十四五_工程咨询_资料库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专项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资料下载_文库_模版下载

第十二条文库_工程咨询_工程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十四五_免费下载_模版下载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十三条工程资料_报告模板_资料库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二) 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_资料共享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十四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工作报告_文库_统计公报

第十五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报告模板_十四五_文库

第十六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大牛工程师

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工程咨询_资料共享_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大牛工程师

第十八条大牛工程师

专项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专项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接受专项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大牛工程师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县域经济_十四五_规划纲要

第十九条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大牛工程师

第二十条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资料下载_文库_资料库

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大牛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十四五_报告模板_资料共享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专项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二十二条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专项债券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

第二十三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大牛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大牛工程师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模版下载_资料共享_资料库

第二十五条模版下载_工程资料_报告模板

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资料库_工作报告_模版下载

第二十六条文库_免费下载_模版下载

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模版下载_资料下载_规划纲要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

第二十七条大牛工程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大牛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县域经济_十四五_模版下载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_工程咨询

第二十九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免费下载_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大牛工程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务的管理和监督。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_十四五

第三十一条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_资料库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专项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专项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资料库_县域经济_资料共享

第三十二条资料库_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七章 附则大牛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第三十四条大牛工程师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大牛工程师

第三十五条十四五_模版下载_资料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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