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05 17: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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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牛工程师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牛工程师

财综〔2015〕6号资料共享_统计公报_十四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财政部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2015 年 2 月 25 日十四五_工程咨询_工作报告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_文库

第一条大牛工程师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二条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大牛工程师

第三条县域经济_免费下载_工程资料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报告模板_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

第四条县域经济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一) 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二) 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_资料共享

(三)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五条大牛工程师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六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资料库_工程资料_规划纲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二)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大牛工程师

(三) 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模版下载_十四五_工程资料

(四) 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五) 中央与省级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资料下载_资料库_工程资料

(六)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七) 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统计公报_资料库_报告模板

(八) 其他相关材料。资料下载_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

第七条文库_资料库_工程资料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大牛工程师

(一) 资金管理,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大牛工程师

(二) 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大牛工程师

(三) 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工作报告_文库_工程资料

第八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其中,省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大牛工程师

第三章 组织实施县域经济_报告模板_资料共享

第九条县域经济_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大牛工程师

(一)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二)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规划纲要_资料下载_文库

(三)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统计公报_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

第十条十四五_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一) 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料共享_免费下载_报告模板

(二)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三)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各地区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计算各地区最终得分,形成全国绩效评价报告。(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十一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四五_资料下载_规划纲要

(一) 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大牛工程师

(二) 本地区自评总体情况;(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三) 本地区对所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工程咨询_资料库_免费下载

(四) 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十四五_资料库_模版下载

(五)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六) 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十二条大牛工程师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十三条十四五_规划纲要_县域经济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共享_工作报告_十四五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资料下载_县域经济_规划纲要

第十四条工作报告_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大牛工程师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 分为良好;60(含)-75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第十五条资料库_工程咨询_规划纲要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大牛工程师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大牛工程师

第十六条大牛工程师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得分 60 分以下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大牛工程师

第五章 附则大牛工程师

第十七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文库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第十八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大牛工程师

第十九条(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免费下载_报告模板_十四五

第二十条大牛工程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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