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民法院|2022诉讼费征收标准(鄂价费[2008]5号)
武汉人民法院|2022诉讼费征收标准(鄂价费[2008]5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诉讼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6% ;
(2)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200元/件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300元/件 ;
其它非财产案件:80元/件;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其它行政案件:50元/件;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2、申请费
(1)申请执行的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
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元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注:数据来源于武汉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8]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执行的诉讼费中部分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上述受理费中其他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前,要实行收费公示制,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政策。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高法[2003]25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中有关诉讼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其他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