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鄂建[1994]057号)
武汉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鄂建[1994]057号)
根据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武发改收费[2020]495号文件,武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占用
1、经营类棚亭:0.30元/日.平方米;
2、维修类棚亭 :0.20元/日.平方米 ;
3、工贸市场 :0.20元/日.平方米;
4、经营摊点 :0.20元/日.平方米;
5、维修摊点 :0.10元/日.平方米;
6、报刊、电话棚亭 :0.10元/日.平方米;
7、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0.10元/日.平方米;
8、机动车停车场 :0.10元/日.平方米;
9、非机动车停车场 :0.05元/日.平方米;
10广告牌旗杆、灯柱单位挂的牌 :0.20元/日.平方米;
11、农贸市场 :0.05元/日.平方米;
二、挖掘修复
1、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328元/平方米;
2、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300元/平方米;
3、砂石路面 :80元/平方米;
4、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37元/平方米;
5、条(料)石路面 :300元/平方米;
6、水泥方砖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7、现浇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8、锁链砖人行道 :220元/平方米;
9、站石、卧石 :120元/米;
10、护坡 :200元/平方米;
11、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80元/平方米;
12、淤塞各种管道 :130元/米;
13、园形砖砌检查井 :2162元/座;
14、矩形砖砌检查井 :6333元/座;
15、砖砌进水井 :812元/座;
16、铸铁检查井盖、座 :725元/套;
17、铸铁进水井盖、座 :324元/套;
18、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300元;
19、Ø300-500mm排水管道 :687元/节;
20、Ø600-900mm排水管道 :2346元/节;
21、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3242/节;
22、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7534/米;
23、砖、石砌方渠 3973/米;
24、明沟、渠道 :239/米;
25、路牌 :1000元/块;
26、超重车辆补偿费 :1000元/公里;
27、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 (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 行):867元/平方米;
28、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627元/平方米;
29、花岗岩站石 :313元/米。
注:数据来源于武汉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4日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4]057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 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建〔1996〕324号)
各城市、地、州、县、神龙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城建(市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其中第三十七条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等法规规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工程定额,结合我省各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和测算特制定《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请连同以下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内挖掘道路(含道路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此收费标准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市、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未经授权其它部门不得征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要全部用于道路挖掘修复,道路修复部门不准降低造价,偷工减料,要保证修复的工期和质量。
三、对批准挖掘的道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道路挖掘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不能完成而影响道路修复的,应按所占用道路面积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
四、挖掘道路的修复应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执行,经批准挖掘的道路,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期修复路面,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须缴纳2-3倍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六、因下水管道排放杂物造成管道淤塞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自行疏通,否则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收费,并安排疏通。造成下水管道堵死报废的,应按原管径的管道修复造价予以赔偿。
七、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车,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