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教育部|2022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
黄石市教育部|2022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
2022年7月29日,黄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2022年黄石市幼儿园、高中、职校、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涉及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普通中小学住宿费(仅限城市)。具体见下表。
黄石市幼儿园、高中、职校、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保教费:省级示范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400元/生·月、市一级园360元/生·月、市二级园320元/生·月、市三级园280元/生·月,未定级公办幼儿园参照市三级园标准执行。 | 鄂价费〔2017〕74号、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鄂发改规〔2021〕1号 | |
普通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 | 鄂价费〔2015〕170号 | |
住宿费 | 260-600元/生·学期 | 鄂发改规〔2021〕1号、黄发改函〔2018〕14号、黄价费发〔2016〕20号、黄价费发〔2016〕12号、黄价费发〔2013〕93号、黄价费发〔2013〕87号、黄价费发〔2012〕119号、黄价费发〔2010〕36号、黄价费发〔2006〕25号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鄂发改规〔2021〕1号 | |
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少数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此类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文化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住宿费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 4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20元/生·学年;5-6人间80元/生·学年;7-8人间6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鄂价费〔2006〕183号、 | |
一、高等职业院校学费 | 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二、普通本科高校学费 | 一类本科一般专业4500元/生·学年;二类本科一般专业4000元/生·学年;重点专业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的基础上上浮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其它具体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2006〕183号 、 | |
三、研究生教育学费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2014年以前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收费政策;反之,分别执行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其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2015〕113号、 | |
四、高等学校住宿费 | 鄂价费〔2006〕183号、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单人间480元/生·学年;双人间240元/生·学年;4人间120元/生·学年;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五、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具体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06〕183号、鄂价费〔2016〕139号执行 | 鄂价费〔2006〕183号、 | |
5 | 普通中小学住宿费(仅限城市) | 授权市、州、县属地管理 | 鄂价法规〔2018〕46号 |
注:数据来源于黄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17〕1号
各市 、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公办高职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现就中职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
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原标准不变。即:
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少数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此类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文化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其中表演、美术、音乐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住宿费
中职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条件如达到相应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和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的,可实行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没有达到相应条件的,应继续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收费。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收费标准见附件。
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此标准基础上,可加收空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M2(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M2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新(补)办第二代身份证等代收费项目。
2、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立的范围,必须是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收取实习、实训费、耗材费等;严禁委托或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的费用。严禁收取军训费。
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对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资源,学校可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场运作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公办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中职学生免学费等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辍学。
(二)公办中职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湖北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1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中等学校1997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2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6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规〔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公办高校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学费标准
(一)公办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上述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已在校就读的学生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执行。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间480元;双人间240元;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学校购置、安装、维修(护)空调及配套设施,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使用空调发生的电费,按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学生负担。上述增装空调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贫困生的住宿费实行适当减免。住宿费中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执行。
三、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职高专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
五、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5日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新纳入整体一类招生高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15〕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新纳入整体一类招生高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新纳入整体一类招生的省属高校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可由每生每学年4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重点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二、上述规定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三、各有关高校应严格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9日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15[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 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实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有财政拨款)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2014年以前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收费政策;2014年以前没有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
全日制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的学费标准,按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学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分别按各不同学习阶段学费标准收取。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批准招收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以及自费来华攻读硕士、博士留学生的学费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各高校除按规定收取研究生学费外,不允许收取论文答辩费等与研究生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高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高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各高等学校要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鄂价费[2015]16号)要求,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在规定时间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四、各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奖励资助政策,同时还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六、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切实保障我省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 、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学费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