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黄石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2022年7月29日,黄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根据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 文件,黄石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0.15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05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闭式火力发电:0.05元/立方米;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0.2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0.20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10元/立方米;
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注:数据来源于黄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1号
水利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号。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二、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瞎各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河道堤岸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四、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执行。
五、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级水广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讯、水质化验等),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水文情报预报等到不得收费。
六、水利系统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书为准,有关水利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8月26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