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十价经[2007]64号)
十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十价经[2007]64号)
根据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1〕2号,十价经〔2007〕64号文件,十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县属地管理,具体如下:
一、城区居民2.4元/户.月;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6元/人.月;
三、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2.5元/㎡.月,按桌收32/月;
四、零售超市、美容美发、网吧、车站、码头、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等按经营面积收费1.2-2.5元/㎡.月。
(各县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文件执行)
具体文件: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价经[2007]64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报告》悉。为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水平,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和环卫事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局依法举行制定和调整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各位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范围: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环境卫生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二、计量和分类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每户每月2.4元。对享受低保的,按原标准收取。
(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6元计收,由单位支付。大中专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按在校师生每人每学期5元计收,由学校支付,不得转嫁学生。
(三) 经营单位
1、零售超市、商业门面、电话厅、书报厅及其他临时摊位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计收。
2、餐饮、酒店、早餐夜市等饮食服务摊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或按每桌每月32元计收。
3、网吧、影剧院、茶座、歌舞厅、足疗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收。
4、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收。
5、车站、码头、停车场、洗车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计收。
6、农贸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收。
7、工业品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计收。
(四)交通运输
1、客运车辆:小车每月10元,中巴每月20元,大车每月30元计收。
2、货运车辆:按核载量每吨每月3元计收。
3、非营运车辆按客(货)运车辆减半计收。
(五)建筑垃圾
1、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按建筑、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3元或每吨3元,一次性计收。
2、建筑渣土处理费按每吨或每立方米3元计收。
3、上述1、2两项均含垃圾场处置费每吨2元(回填场渣土处理费按每吨或每立方米1元计收);对实行清扫、代扫等服务费按每吨或每立方米1元计收。 上述(一)至(三)项若实行按量计收,其标准为每吨59元(含处置费每吨5元);对自行负责清运到垃圾处理场的只计收每吨5元的处置费。对实行桶装计收的,其标准为:三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30元收取,二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45元收取,一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95元收取;对实行集装箱计收的,其标准为:三天一次的按每箱每月520元收取,二天一次的按每箱每月750元收取,一天一次的按每箱每月1500元收取。
三、客运车辆和大中专学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暂缓执行。
四、你处接此通知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登记手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