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鄂价费〔2016〕99号)
十堰市|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鄂价费〔2016〕99号)
根据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文件,2022年十堰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元降为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价费〔2016〕9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收养登记费中的收养申请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3、降低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一般普通设施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标准,具体降幅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补偿原则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三)人社部门
人事合同仲裁费标准降为零。
(四)住建部门
1、房屋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现行的新建住房、存量住房和非住房每平方米2元、4元和11元分别降为1.4元、2.8元和7.7元。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元降为1.4元。
(五)交通部门
1、高速公路损失赔(补)偿收费中的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
2、高速公路联网维管费收取标准由现行按各高速公路清分后实际通行费收入的3‰降为2.5‰。
(六)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收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降为1.5元。
(七)外事部门
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费、签证代办费标准降为零。领事认证加急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标准不变。
二、取消下列5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关价费文件(详见附件)一律废止。
(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
(三)房地产档案服务费
(四)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管服务费
(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服务费
三、上述收费降低标准和取消项目后,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由各级财政按照各自事权责任,统筹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取消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和取消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废止的价格(收费)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9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