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表: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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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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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以下(含1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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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以上-1000(10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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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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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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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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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000以上 |
0.1(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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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4、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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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