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原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按降低10%的标准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三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后具体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三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三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双方在不高于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为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促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我省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三项收费标准,在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5%。
四、交易机构在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时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将明码标价制度落到实处,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和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98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正式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40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江西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017年8月22日
附件1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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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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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交易 |
1000及以下 |
0.45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有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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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至2000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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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至5000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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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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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 交易 |
1000及以下 |
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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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至2000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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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至5000 |
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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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0.99 |
说明
1、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产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36%为高最指导价;
2、股权类交易的成交额低于股权转让比例相对应的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按相对应的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额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附件2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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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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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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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 |
100万元以下 |
2.250% |
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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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00万元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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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万元 |
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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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000万元 |
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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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000万元 |
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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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亿元 |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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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 |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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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 |
出让 |
1800元/宗 |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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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900元/宗 |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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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租赁 |
270元/宗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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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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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协议出(转)让、租赁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出(转)让服务费。
2、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免收取交易服务费。
附件3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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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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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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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拍卖和挂牌) |
100万元以下 |
3.60% |
矿业权出让(拍卖和挂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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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万元-500万元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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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万元-1000万元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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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万元-5000万元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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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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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100万元以下 |
1.80% |
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可有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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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万元-500万元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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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万元-1000万元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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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万元-5000万元 |
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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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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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
按成交额的0.9%计收 |
低于2700元的按27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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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 |
1800元/宗 |
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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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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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各收取50%,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客户需要索取矿权情况资料的,可按复印成本收取资料复制费;
4、对拍卖、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按约定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工作费用,但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标准的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