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襄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1〕2号,襄价服字[2006]97号文件,襄阳市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①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4元/户.月;
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樊部队等单位 3元/人.月(学校2元/人.月);
③医院 3元/㎡.月 按营业面积计收;
④餐饮服务业、摊点 3元/㎡.月 ;
⑤集贸市场、星级宾馆、娱乐业 2元/㎡.月 ;
⑥其他经营者 1元/㎡.月。
注:数据来源于襄阳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州)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市(州)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自来水价格 | 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4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和道路运价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城市 交通 | 客运出租车运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 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可以定价的范围具体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 |||
5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公办高校、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公办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公办职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新闻出版部门 | ||||
7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8 | 医疗 服务 | 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 省卫生健康部门 | 在汉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 | |
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9 | 养老 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免费 | |
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指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 |
殡葬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仅限于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用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 |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服务、仅限于证明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 | |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可以对授权事项制定管理办法等。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等)不享有定价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六、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规〔202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将《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定价权限按《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住建、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成本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制定或者调整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的,可免收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户为基础,参考人口数,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额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第八条 推进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从按照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收缴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九条 实行差别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通过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自来水、电力、城市燃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确定。
鼓励创新收费方式,通过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主动公开缴费账户和途径,方便单位和个人主动缴费。
第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委托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委托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5〕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襄价服字〔2006〕9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环卫局),市区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主体、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环卫体制现状,清扫费、清运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从事其经营服务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目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处置费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环卫管理处负责征收。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城市建成区和襄阳区张湾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征收方式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采取直接收取和委托收取两种方式,对委托收取的,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四、严格收费政策
(一)对烈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
过境车辆免收。
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更不得截留、挪用。
(三)各收费主体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有关手续。
五、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襄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 费 对 象 | 收费 | 说 明 | ||
一 | 生活垃圾收集费 | 委托收集的单位 | 20元/吨 | 单位自运到垃圾中转站的免收。 | ||
二 | 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费 |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4元/户.月 | 烈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免收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樊部队等 | 3元/人.月(学校2元/人.月) | 按上年度末在册人数计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 | 1.由法人单位或经营者交纳,不得摊派。 | |||
医院 | 3元/M2.月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
餐饮服务业、摊点 | 3元/M2.月 | |||||
集贸市场、星级宾馆、娱乐业 | 2元/M2.月 | |||||
其他经营者 | 1元/M2.月 | |||||
客车运输(含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经营者 | 2元/座.月 | 按核定座位数计收(过境车辆免费) | ||||
货车运输(含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经营者 | 3元/吨.月 | 按核定吨位数计收(过境车辆免费) | ||||
三 | 建筑垃圾处理 费 |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 | 5元/M2 | 按建筑面积计收(经济适用房减半) | ||
建筑工程拆迁开发单位 | 6元/M2 | 按拆迁建筑物面积计收 | ||||
道路建设、维护单位 | 3元/M2 | 按实际面积计收 | ||||
地下管网及房屋装修等 | 40元/吨 | 按实际产生量计收 | ||||
四 | 公厕保洁、疏掏处理费 | 委托粪便清运处理者 | 50元/吨 | |||
委托化粪池疏掏、清运处理者 | 150元/M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