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16-2010 加氢站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建筑] 发表于:2022-09-09 14: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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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516-2010 加氢站技术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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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在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建造:
1 加氢站;
2 加氢加油合建站;
3 加氢加气合建站。

1.0.3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氢站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2.0.2 自备制氢系统 the system of hydrogen produced on site
在加氢站内设置的制氢系统,通常是制氢、纯化、压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
2.0.3 加氢加油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既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储氢瓶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专门场所。
2.0.4 加氢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hydrogen and CNG fuel-ling station
既为氢燃料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储氢瓶或储气瓶充装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又为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氢站的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6 加氢岛 hydrogen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氢机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加气机的平台。
2.0.7 加气岛 gas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压缩天然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加气机的平台。
2.0.8 加氢机 hydrogen dispenser
给汽车的储氢瓶(罐)充装氢气,并带有控制、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9 加气机 gas 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0 固定式氢气储罐 vessels for gaseous hydrogen stor-age
固定安装的高压、中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配带有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和温度检测、显示仪器等。

2.0. 11 氢气储气瓶组 Cylinder assemblies storage for gase-ous hydrogen
将若干个高压氢气储气压力容器或储气瓶组装为整体储气系统的氢气储气设施,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
2.0.12 移动式氢气加氢设施 mobile hydrogen fuelling fa-cility
可移动的、直接对氢能汽车或氢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设施。
2.0.13 氢气压缩机间 hydrogen compressor room
设有加氢站充装氢气增压用氢气压缩机的房间。
2.0.14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 portable hydrogen compressor unit
设置在一个或多个可移动或搬运的底座(盘)上的氢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装置、连接管线等。
2.0.15 放空排气装置 vent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放空氢气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的排气专用装置。
2.0.16 冷凝水排放装置 condensate drain unit
用于汇集加氢站的设备、管路系统排放的冷凝水的专用装置。
2.0.17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可被分离为两节,分离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8 氢气长管拖车 tube trailers for gaseous hydrogen
由若干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气瓶组装后设置在汽车拖车上,用于运输高压氢气的装置,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


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管道输送或自备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0.2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3.0.3 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表3.0.4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储气设施容积是各个储气设施的结构容积或水容积之和。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V为油罐总容积(m3)。

2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得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得大于30m3

4当储氢罐总容量大于4000kg时,单罐容量不得大于2000kg;当储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kg时,单罐容量不得大于1000kg;

5“X”表示不得合建。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制取氢气的自备制氢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9 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GB/T 19774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

4.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氢站等,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外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Ⅵ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长管拖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3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记。


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0.6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当加氢加气合建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0.7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0.1 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注:1地上油罐与储氢罐等具有可燃气体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按表中埋地油罐的防火间距增加5m,

2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与储气井之间的距离。

3加氢机、加油机、加气机与非实体围墙的反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4撬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5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剂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4. 0. 4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4 加氢站站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5.0.5 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m~0.20m,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5.0.6 在加氢加油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储氢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自备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 0.1中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长管拖车车宽的2倍;
4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8 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的加油岛、加气岛等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氢岛与加气岛可合为同一场所。


6 加氢工艺及设施

7 消防与安全设施

8 建筑设施

8.0.1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2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8.0.4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6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8.0.7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敞开或敞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


8.0.8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顶部高1m及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总长并在两端各增加2m及以上,隔墙厚度不得小于0.20m。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8.0.12 加氢加油合建站内,不得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止渗漏和产生火花的措施。


9 给水排水

9.0.1 加氢站和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与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9.0.2 水冷式气体压缩机等所需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压力宜为0.15MPa~0.40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2 冷却水宜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3 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9.0.3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至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排出围墙之前设置水封装置;
2 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3 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10 电气装置

11 采暖通风

11.0.1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0.2 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11.0.3 加氢站的采暖,宜采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11.0.4 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1.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 施工、安装和验收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0.1 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13.0.2 从事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3.0.3 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4%或含氧量不超过0.5%后再进行作业。
13.0.5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系,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3.0.6 氢气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且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13.0.8 运行中的氢气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监测,取得许可证书,并保存相关记录。

13.0.9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不宜超过1年。


13.0.10 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严禁将氢气用完,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
13.0.11 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13.0.12 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开启相应的事故通风机。
13.0.13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13.0.14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
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
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A.0.2 加氢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1 加氢机内部空间为1区;
2 以加氢机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氢机顶部以上4.5m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为2区。



A.0.3 室外或罩棚内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 0.3):
1 设备本身为1区;
2 以设备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
3 设备的放空管应集中设置。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0.4 氢气压缩机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4)。
1 房间内的空间为1区;
2 以房间的门窗边沿计算,半径为4.5m的地面、空间区域为2区;
3 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4.5m的区域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A.0.5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5):
1 设备内为1区;
2 以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的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为2区。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B.0.2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县级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除本规范第B.0.1条规定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 除本规范第B. 0.1条和第B.0.2条规定以外的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他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0.4 三类保护建筑物应包括除第B.0.1条~第B.0.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B.0.5 与第B.0.1条~第B.0.4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相对应的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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