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Ch——海澄-威廉系数;
dj——管道的计算内径;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Hg一一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z——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
∑h——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k——安全系数;
L——节流管的长度;
N——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P0——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Q——雨淋报警阀的流量;
q——水雾喷头的流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qg——管道内水的流量;
Qj——系统的计算流量;
Qs——系统的设计流量;
R——水雾锥底圆半径;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V——管道内水的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
θ——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3 基本设计参数和喷头布置
4 系统组件
4.0.1 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及组件应具有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2 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雾喷头宜带防尘帽;
3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
4.0.3 按本规范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的系统,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的功能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电控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电动开启,接收传动管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液动或气动开启;
2 应具有远程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3 在控制盘上应能显示雨淋报警阀开、闭状态;
4 宜驱动水力警铃报警;
5 雨淋报警阀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6 电磁阀前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
4.0.4 当系统供水控制阀采用电动控制阀或气动控制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显示阀门的开、闭状态;
2 应具备接收控制信号开、闭阀门的功能;
3 阀门的开启时间不宜大于45s;
4 应能在阀门故障时报警,并显示故障原因;
5 应具备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6 当阀门安装在阀门井内时,宜将阀门的阀杆加长,并宜使电动执行器高于井顶;
7 气动阀宜设置储备气罐,气罐的容积可按与气罐连接的所有气动阀启闭3次所需气量计算。
4.0.5 雨淋报警阀前的管道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其网孔基本尺寸应为0.600mm~0.710mm。
4.0.6 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与雨淋报警阀之间及雨淋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需要进行弯管加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2 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3 系统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4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管接件(卡箍)、法兰或丝扣连接,普通钢管可采用焊接;
5 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其外壳的材料应采用牌号不低于QT 450-12的球墨铸铁;
6 防护区内的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密封圈、非金属法兰垫片应通过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干烧试验;
7 应在管道的低处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5 给水
6 操作与控制
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控制方式。
6.0.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6.0.4 用于保护液化烃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
6.0.5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
6.0.6 分段保护输送机皮带的系统,在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报警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7 当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锁控制;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锁控制。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的关闭状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供水泵的动力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主、备动力源全部采用柴油机。
7 水力计算
8 施工
9 验收
9.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0.2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9.0.3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9.0.4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D.0.7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E记录;
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
9.0.5 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
2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系统验收记录;
6 其他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9.0.6 系统的管道、阀门及支、吊架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中的有关规定。
9.0.7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9.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9.0.9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2 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9.0.10 雨淋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相应雨淋报警阀动作应可靠。
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4 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9.0.11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和直观检查。
9.0.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9.0.13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9.0.14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9.0.15 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0.14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或1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9.0.16 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9.0.1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表9.0.16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9.0.17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9.0.5条列出的文件资料。
10 维护管理
10.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操作与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进行记录。
10.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与维护规程。
10.0.3 系统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要求处理。
10.0.4 每日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1 应对水源控制阀、雨淋报警阀进行外观检查,阀门外观应完好,启闭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寒冷季节,应检查消防储水设施是否有结冰现象,储水设施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
10.0.5 每周应对消防水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周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10.0.6 每月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1 应检查电磁阀并进行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 应检查手动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系统上所有手动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3 应检查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确保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检查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5 应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6 应检查喷头,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
10.0.7 每季度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1 应对系统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2 应检查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10.0.8 每年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1 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2 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10.0.9 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及时更换。
10.0.10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10.0.11 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且应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附录A 管道连接件干烧试验方法
A.0.1 管道连接件干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在无风的环境下进行;
2 试验装置(图A.0.1)组件应包括2段约500mm长的配套管道、3套管道连接件、1个带嘴盲板、1个普通盲板、3个阀门及1个压力表;

图A.0.1 试验装置
1-打压接头;2-阀门;3-带嘴盲板;4-压力表;
5-钢管;6-试验样品;7-进水口及排气阀;
8-盲板;9-支架;10-燃烧盘
3 干烧前应对试验组件进行严密性试验,保证各连接部位无泄漏,试验完成后,应将水排净;
4 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液化烃储罐时,干烧试验应采用汽油火源;用于其他场所时,可采用甲醇火源;
5 试验燃烧盘面积不应小于0.08m2,燃烧盘上沿距连接件宜为200mm,干烧时间不应小于5min。
A.0.2 干烧结束后,应将组件上的被火烧连接件处浇水冷却,冷却时间不应少于3min;冷却结束后,向组件内充水并加压至工作压力,管道连接部位不应出现射流状泄漏。
附录B 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B 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表B 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附录C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C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D.0.1 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1 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记录
D.0.2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2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2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D.0.3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3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3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D.0.4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管道试压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4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4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管道试压记录
D.0.5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管道冲洗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5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5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管道冲洗记录
D.0.6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调试检查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6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D.0.6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调试检查记录
D.0.7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D.0.7填写,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由监理工程师填写。
表D.0.7 系统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E 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E 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E 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F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F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表F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G 水喷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及记录
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宜按表G.0.1的要求进行。
表G.0.1 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G.0.2 系统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后宜按表G.0.2的要求填写维护管理记录。
表G.0.2 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