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39-2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结构] 发表于:2022-09-10 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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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0739-2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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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及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与市政工程中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 复合土钉墙支护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及周边环境限制要求、基坑规模与开挖深度、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合

3 基本规定

3.0.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


3.0.2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可采用下列形式:
1 截水帷幕复合土钉墙。
2 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
3 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4 土钉墙与截水帷幕、预应力锚杆、微型桩中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形式的复合。
3.0.3 复合土钉墙适用于黏土、粉质黏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全风化及强风化岩,夹有局部淤泥质土的地层中也可采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或选用具有截水帷幕的复合土钉墙支护。坑底存在软弱地层时应经地基加固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后再采用。
3.0.4 软土地层中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6m,其他地层中基坑直立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3m,可放坡时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18m。
3.0.5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通过工程类比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0.6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的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且不应超过设计规定。超过使用期后应重新对基坑进行安全评估。
3.0.7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设计和验算采用的岩土性能指标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基坑降水、固结的情况,按相关参数试验方法并结合邻近场地的工程类比、现场试验、当地经验作出分析判断后合理取值。侧压力计算时,宜采用直剪快剪指标或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指标。稳定性验算时,饱和软黏土宜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直剪快剪指标或十字板剪切试验指标,粉上,砂性土、碎石土宜采用原位测试取得的有效应力指标,其他土层宜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切或直剪固结快剪指标。
3.0.8 复合土钉墙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两种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支护结构的构件强度、基坑稳定性,锚杆的抗拔力等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验算,支护结构的位移计算、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
3.0.9 复合土钉墙用于对变形控制有严格要求的基坑支护时,应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并结合数值法进行变形分析预测。
3.0.10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工程应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依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并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4 勘 察

4.0.1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和周边环境调查应与拟建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当已有勘察成果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4.0.2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应根据基坑的复杂程度、设计要求和场地条件综合确定。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基坑开挖边界线外开挖深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土钉或锚杆估算长度的1.2倍。
4.0.3 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基坑每边中间位置、基坑主要转角处、相邻重要建(构)筑物附近应布置勘探点,勘察点间距宜取15m~25m。若地下存在障碍物或软土、饱和粉细砂、暗沟和暗塘等特殊地段以及岩溶地区应适当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4.0.4 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0倍~3.0倍;基坑底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在勘探深度范围内如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岩石时,可减小勘探孔深度。
钻入基坑底以下的砂土、粉土中的钻探孔应及时进行封堵。
4.0.5 主要土层的取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规模、土层复杂程度等确定。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组),当土层差异性较大时,应增加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0.6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复合土钉墙实际工作状况确定,且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计算所采用的指标要求相符合。
4.0.7 勘察阶段应查明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含水层埋深和厚度、相对不透水层埋深和厚度、与外界的水力联系、承压水头以及施工期间地下水变化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土层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
4.0.8 周边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1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与埋深及建成时间、沉降变形和损坏情况。
2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暗沟、暗塘、暗浜、老河道、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类型、空间尺寸、埋深及其重要性,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及其渗漏情况。必要时,可用坑探或工程物探方法查明。
3 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
4 场地周围道路的类型、位置及宽度、车辆最大荷载情况等。
5 场地周围堆载及其他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相关的信息。
4.0.9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对基坑工程影响深度范围内的岩土层埋藏条件、分布和特性作出综合分析评价。
2 阐明地下水的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与地表水间的联系以及土层的渗流条件。
3 提供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各岩土层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的统计值和计算参数的建议值。
4 阐明填土、暗浜、地下障碍物等浅层不良地质现象分布情况,评价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5 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形成的流土、管涌、坑底突涌等现象,并对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6 对支护方案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环境保护和监测提出建议。
7 勘察成果文件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室内土(水)试验成果图表;
5)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6)其他所需的成果图表,如暗浜分布、地下障碍物分布图等。


5 设 计

6 施工与检测

7 监 测

7.0.1 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


7.0.2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基坑施工及使用期内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7.0.3 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频率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项目的内力及变形监测累计值达到报警值。
2 复合土钉墙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土、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土钉、锚杆体系出现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7.0.5 监测技术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技术成果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技术成果应按时报送。


附录A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

A.0.1 基本试验用土钉均应采用非工作钉。


A.0.2 每一典型土层中基本试验土钉数量不应少于3根。
A.0.3 基本试验土钉宜设置0.5m~1.0m的自由段,其他条件(施工工艺、设计及施工参数等)应与工作土钉相同。
A.0.4 可按本规范式(5.2.6-2)预估土钉极限抗拔力Tm
A.0.5 选取土钉杆体材料时,应保证杆体设计抗拉力不小于1.25Tm
A.0.6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A.0.7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A.0.8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A.0.8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A.0.8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加荷等级 0.1Ty 0.3Ty 0.6Ty 0.8Ty 0.9Ty 1.0Ty …… 破坏
观测时间(min)
2 5 5 5 10 10 10

A.0.9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应分别在15min、30min、45mim、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A.0.10 试验荷载超过Tm后,宜按每级增量0.1Tm继续加荷试验,直至破坏。
A.0.11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及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A.0.12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并终止试验: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二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土钉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A.0.13 单钉极限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
A.0.14 每组试验值极差不大于30%时,应取最小值作为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极差大于30%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应按95%保证概率计算极限抗拔力标准值。

A.0.15 根据土钉极限抗拔力标准值反算土钉与土体的粘结强度标准值qsk


附录B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

B.0.1 验收试验土钉数量应为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B.0.2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B.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B.0.4 试验土钉应与面层完全脱开,处于独立受力状态。

B.0.5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B.0.5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B.0.5 土钉抗拔验收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加荷等级
0.1Ty 0.5Ty 0.8Ty 1.0Ty 1.1Ty 0.1Ty
观测时间(min) 2 5 10 10 10 2

B.0.6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分别在15min、30min、45min、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B.0.7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B.0.8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B.0.9 土钉破坏或加载至1.1Ty时位移稳定,应终止试验。
B.0.10 单钉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如没有破坏则应取最大试验荷载。
B.0.11 验收合格标准:检验批土钉平均抗拔力不应小于Ty,且单钉抗拔力不应小于0.8Ty。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B.0.12 验收不合格时,可抽取不合格数量2倍的样本扩大检验。将扩大抽检结果计入总样本后如仍不合格,则应判断该检验批产品不合格,并应对不合格部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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