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完整版)
1 总 则
1. 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1. 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 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1.0.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0. 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a (3.0.5)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 特征周期值(s)
| 设计地震分组 | 场 地 类 别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第一、二组 | 0.20 | 0.30 | 0.40 | 0.65 |
| 第三组 | 0.25 | 0.40 | 0.55 | 0.85 |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5 多层砌体房屋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1 烟囱和水塔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A.0.1 砌体非抗震设计的抗剪强度标准值与设计值应分别按表A.0.1-1和表A.0.1-2采用。

A. 0.2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与设计值应分别按表A. 0.2-1和表A.0.2-2采用。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B. 0.1 多层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住宅、单身宿舍、办公楼、学校、医院等,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为12kN/m2时,可按表B. 0.1-1~表B. 0.1-3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表中数值按内插法确定;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为其他数值时,表中数值可乘以gE/12。
2 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楼层抗震墙基准面积率,承重墙可按表B 0.1-2~表B. 0.1-3采用;自承重墙宜按表B. 0.1-1数值的1.05倍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表中数值按内插法确定;同一方向有承重墙和自承重墙或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各自的净面积比相应转换为同样条件下的数值。
3 仅承受过道楼板荷载的纵墙可当作自承重墙;支承双向楼板的墙体,均宜作为承重墙。
B. 0.2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上部各层,均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可取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的0.85倍;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仍可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B. 0.3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取按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乘以下式计算的调整系数:

式中 ηfi——i层基准面积率调整系数;
η0i——i层的位置调整系数,按表B.0.3采用;
、ζ1、ζ2、λ、nb、ns——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C. 0.1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Vcy——框架柱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Vmy——砖填充墙框架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Vwy——抗震墙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之和。
C.0.2 矩形框架柱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较小值:

式中
——分别为验算层偏压柱上、下端的现有受弯承载力;
λ——框架柱的计算剪跨比,取λ=Hn/2h0;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柱轴向压力,当N>0.3fckbh时,取N=0.3fckbh;
Asv——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箍筋各肢的截面面积;
fyvk——箍筋抗拉强度标准值,按本标准附录A表 A.0.3-1采用;
fck——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按本标准附录A表A.0.2-1采用;
s——箍筋间距;
b——验算方向柱截面宽度;
h、h0——分别为验算方向柱截面高度、有效高度;
Hn——框架柱净高。
C. 0. 3 对称配筋矩形截面偏压柱现有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柱轴向压力;
As——柱实有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
fyk——现有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按本标准附录A表A.0.3-1采用;
fcmk——现有混凝土弯曲抗压强度标准值,按本标准附录A表A. 0. 2-1采用;
a's——受压钢筋合力点至受压边缘的距离;
ξbk——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HPB级钢取0.6,HRB级钢取0.55;
h、h0——分别为柱截面高度和有效高度;
b——柱截面宽度。
C. 0. 4 砖填充墙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ζN——砌体强度的正压力影响系数,按本标准表5.3.13采用;
fvk——砖墙的抗剪强度标准值,按本标准附录A表A. 0. 1-1采用;
Am——砖填充墙水平截面面积,可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墙肢;
H0——柱的计算高度,两侧有填充墙时,可采用柱净高的2/3,一侧有填充墙时,可采用柱净高。
C.0.5 带边框柱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柱轴向压力,当N>0.2fckAw时,取N=0.2fckAw;
Aw-——抗震墙的截面面积;
Ash——配置在同一水平截面内的水平钢筋截面面积;
λ——抗震墙的计算剪跨比;其值可采用计算楼层至该抗震墙顶的1/2高度与抗震墙截面高度之比,当小于1.5时取1.5,当大于2.2时取2.2。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D. 0.1 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λb——梁实配增大系数,可按梁的左右端纵向受拉钢筋的实际配筋面积之和与计算面积之和的比值的1.1倍采用;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分别为梁的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分别为梁左右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可根据实际配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D.0.2 一、二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梁柱端弯矩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二级

D.0.7 双肢抗震墙中,当任一墙肢全截面平均出现拉应力且处于大偏心受拉状态时,另一墙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D. 0.8 一级抗震墙中,单肢墙、小开洞墙或弱连梁联肢墙各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底部加强部位各截面均应按墙底组合的弯矩设计值采用,墙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顶部的约束弯矩设计值采用,中间各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上述二者间的线性变化采用。
2 底部加强部位的最上部截面按纵向钢筋实际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实际正截面承载力,不应大于相邻的一般部位实际的正截面承载力。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E.0.1 框架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0.9 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公式:

2 框支层楼板应采用现浇,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3 框支层楼板的边缘和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且接头宜采用焊接;楼板中钢筋应锚固在边梁内。
4 当建筑平面较长或不规则或各抗震墙的内力相差较大时,框支层楼板尚应验算楼板平面内的受弯承载力,验算时可考虑框支层楼板受拉区钢筋与边梁钢筋的共同作用。
E.0.10 本附录未作规定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F. 0.1 黏土砖填充墙框架考虑抗侧力作用时,层间侧移刚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F. 0.2 地震作用效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各榀框架和填充墙框架的层间侧移刚度比例分配,但无填充墙框架承担的剪力设计值,不宜小于对应填充墙框架中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设计值(不包括由填充墙引起的附加剪力)。
2 填充墙框架的柱轴向压力和剪力,应考虑填充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压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G. 0.1 旧式木骨架的木柱常用圆截面尺寸,宜按表G. 0.1采用。
表G. 0.1木柱常用圆截面尺寸(mm)

G.0.2 旧式木骨架楼层木大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G.0.2采用。
表G.0.2 楼层木大梁常用截面尺寸(cm)

注:1 本表适用于木板面层的楼地面;
2本表中圆木直径尺寸系指中径。
G. 0.3 旧式木骨架的木龙骨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G.0.3采用。


注:1 龙骨间距按40cm计算;
2 龙骨间必须每隔1~1.5m加5cm×4cm剪刀撑;
3 本表适用于木板面层的楼地面。
G. 0.4 旧式木骨架的木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G.0.4采用。

G. 0.5 旧式木骨架的木檩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G.0.5采用。

注:1 灰顶房不考虑有顶棚;
2 表中所列圆檩直径尺寸系指跨中而言,欲求梢径须从表中尺寸减以0.4倍跨长(m)即可;
3表中括号内尺寸系直放檩尺寸,如木檩顺屋面放置,上钉有密排望板,或有缘条(间距≤15cm)时,可按直放檩考虑。
G.0.6 旧式木骨架的木椽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G.0.6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