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1-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暖通] 发表于:2022-09-10 12: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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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51131-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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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提高燃气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规范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为主、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4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1.0.5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heat-ing and power system
布置在用户附近,以燃气为一次能源进行发电,并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同时向用户输出电能、热(冷)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简称“联供系统”。


2.0.2 能源综合利用率 energy utilization rate
联供系统输出电量、热(冷)量之和与消耗燃气输入热量的百分比。


2.0.3 余热利用率 exhaust heat utilization rate
发电余热中用于供热和制冷的热量与可利用热量的百分比。


2.0.4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供应相同的电量、热(冷)量,联供系统与常规供能方式相比减少消耗能量的百分比。


2.0.5 孤网运行 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独立运行的方式。


2.0.6 并网不上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在用户端并列运行,不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7 并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
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在用户端并列运行,并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8 站房 energy station
设置冷热电联供系统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区域或场所。


2.0.9 发电机组 generator set
由原动机、发电机、启动装置、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电设备。


2.0.10 余热 exhaust heat
原动机冷却水热量及排烟热量。


2.0.11 余热锅炉 exhaust heat boiler
利用原动机的排烟热能,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12 补燃型余热锅炉 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boiler
带有燃烧器的余热锅炉。


2.0.13 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直接利用原动机余热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


2.0.14 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heat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热的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2.0.15 燃烧设备间 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
站房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


2.0.16 并网点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PCC)
联供系统输出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的母线或输出汇总点。


3 站址选择

3.0.1 联供工程站址宜靠近热(冷)负荷中心及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电负荷中心。


3.0.2 站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燃烧设备间应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间、调压间应为甲类厂房。


3.0.3 站房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站房不独立设置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0.4 当燃烧设备间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屋顶,也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


3.0.5 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0.6 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0.7 当燃烧设备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7MW;当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2MW,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


3.0.8 当燃烧设备设置在屋顶上时,燃烧设备间距屋顶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3.0.9 联供工程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宜靠近发电机房及电负荷中心,并宜远离燃气调压间、计量间;
2 变配电室应方便进、出线及设备运输;
3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4 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 室外布置的变配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多尘、有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0.10 联供工程应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3.0.11 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联供设施等,应与周围建筑布局、风格相协调。


3.0.12 地上站房首层室内标高应大于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地下站房应采取防涝、排水措施。


4 系统配置

5 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7 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

8 监控系统

9 站 房

10 消 防

10.0.1 联供工程的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0.2 固定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0.3 联供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0.4 建筑物内的站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


10.0.5 当联供工程发生火灾时,应具有切断燃气供应的措施。


10.0.6 站房内有燃气设备和管路连接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报警,并应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2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联锁关闭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3 自动报警应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处的声光提示。


10.0.7 民用建筑物内的站房的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发电机组宜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0.8 联供工程集中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并应能自动及在控制室远程关断燃气紧急切断阀。


10.0.9 下列设备和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1 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自动联锁系统。


10.0.10 联供工程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火灾报警电话。


11 环境保护

11.0.1 联供工程污染物排放应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原动机排放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采取措施。


11.0.2 带燃烧系统的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以及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11.0.3 联供工程应从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降噪措施等方面控制噪声。


11.0.4 联供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及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并应利用建构筑物、绿化物等减弱噪声的影响。主要噪声源应根据与相邻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合理布置。对造成厂界外环境敏感点噪声污染的厂界可设置隔声墙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5 联供工程设备选型时应采用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且应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联供工程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1.0.6 原动机空气进、排气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


11.0.7 联供工程的进、排风口应布置在噪声非敏感区域。必要时,进、排风系统宜安装消声设备。


11.0.8 联供工程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1.0.9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应符合表11.0.10规定的限值。

表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限值[dB(A)]
值班室
75
办公室 60
控制室 70

11.0.11 联供工程的振动设备应设置隔振基础。


11.0.12 联供工程管道与振动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隔振措施。


11.0.13 联供工程周围环境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有关规定。


11.0.14 烟囱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11.0.15 联供工程所有废水、废油、烟气、噪声等排放,均应符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2 施工与验收

13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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