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Q——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Q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s——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m——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1/s);
qp0——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P——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P0——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e——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i——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a/m);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Ds——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0——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p——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p0—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Z——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
B——最大油舱的宽度(m);
F冷却面积(m2);
L——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L1——计算管道长度(m);
d——管道内径(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2);
Np——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
Nm——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ζ—局部阻力系数;
υ——设计流速(m/s)。
3 系统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