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45-2007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完整版)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土的工程分类,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土的基本分类。各行业在遵守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1.0.3 土的分类指标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和代号
2.2 符 号
Cc——曲率系数;
Cu——不均匀系数;
d——颗粒粒径;
d60——限制粒径;
d10——有效粒径;
IP——塑性指数;
ωL——液限;
ωP——塑限;
Om——有机质含量。
3 基本规定
3.0.1 土的分类应根据下列指标确定:
1 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2 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ωP和塑性指数IP。
3 土中有机质含量。
3.0.2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3.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表3.0.2 粒组划分
3.0.3 土颗粒级配特征应根据土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均匀系数Cu,应按下式计算:

2 曲率系数C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30——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3.0.4 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类土、粗粒类土和细粒类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巨粒类土应按粒组划分。
2 粗粒类土应按粒组、级配、细粒土含量划分。
3 细粒类土应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含量划分。
3.0.5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图3.0.5)。

图3.0.5 塑性图
注:1 图中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2 图中的液限ωL为用碟式仪测定的液限含水率或用质量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17mm对应的含水率。
3 图中虚线之间区域为黏土-粉土过渡区。
4 土的分类
4.0.1 巨粒类土的分类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巨粒类土的分类
注:巨粒混合土可根据所含粗粒或细粒的含量进行细分。
4.0.2 试样中巨粒组含量不大于15%时,可扣除巨粒,按粗粒类土或细粒类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当巨粒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将巨粒计入砾粒组进行分类。
4.0.3 试样中粗粒组含量大于50%的土称粗粒类,其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砾粒组含量大于砂粒组含量的土称砾类土。
2 砾粒组含量不大于砂粒组含量的土称砂类土。
4.0.4 砾类土的分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砾类土的分类

4.0.5 砂类土的分类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砂类土的分类
4.0.6 试样中细粒组含量不小于50%的土为细粒类土。
4.0.7 细粒类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粗粒组含量不大于25%的土称细粒土。
2 粗粒组含量大于25%且不大于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3 有机质含量小于10%且不小于5%的土称有机质土。
4.0.8 细粒土的分类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 细粒土的分类
注:黏土~粉土过渡区(CL-ML)的土可按相邻土层的类别细分。
4.0.9 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根据所含细粒土的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中的位置及所含粗粒类别,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粗粒中砾粒含量大于砂粒含量,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加代号G。
2 粗粒中砾粒含量不大于砂粒含量,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加代号S。
4.0.10 有机质土应按表4.0.8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加代号O。
4.0.11 土的含量或指标等于界限值时,可根据使用目的按偏于安全的原则分类。
4.0.12 土的分类可按附录A进行。
5 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附录A 土的工程分类体系框图
附录A 土的工程分类体系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