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4 排烟系统设计
5 系统控制
6 系统施工
7 系统调试
8 系统验收
9 维护管理
9.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G填写。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每季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4 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5 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按本规范第7.3节、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9.0.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9.0.7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排烟量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排烟量
表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排烟量

表A(续)

表A(续)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表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104m3/h)

注: 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等于两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两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2.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3.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表D.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D.0.2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检查记录

表D.0.3 防烟、排烟系统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D.0.4 防烟、排烟系统系统调试检查记录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
表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表F.0.1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表F.0.2 防烟、排烟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
表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