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完整版)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的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以交货状态使用,通常用于焊接、铆接、栓接工程结构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1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铜铁试剂分离-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铝含量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硫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铬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萃取分离-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3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次磷酸纳还原-碘量法测定砷含量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5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亚砷酸钠-亚硝酸钠滴定法测定锰量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锰量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7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3.7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铝色层分离-硫酸钡重量法测定硫量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1994,eqv ISO 83:1976,eqv ISO 148:1983)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eqv ISO 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 14284:1996,IDT)
3 牌号表示方法和符号
3.1 牌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的字母、屈服强度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4个部分按顺序组成。例如:Q235AF。
3.2 符号
Q――钢材屈服强度“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A、B、C、D一分别为质量等级;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符号可以省略。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选择。
5.3 交货状态
钢材一般以热轧、控轧或正火状态交货。
5.5 表面质量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分别符合钢板、钢带、型钢和钢棒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6.2 拉伸和冷弯试验,钢板、钢带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垂直于轧制方向;型钢、钢棒和受宽度限制的窄钢带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
6.3 冲击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轧制方向。冲击试样可以保留一个轧制面。
7 检验规则
7.1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应不大于60 t。
公称容量比较小的炼钢炉冶炼的钢轧成的钢材,同一冶炼、浇注和脱氧方法、不同炉号、同一牌号的A级钢或B级钢,允许组成混合批,但每批各炉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7.3 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5.4.6规定时,抽样产品应报废,再从该检验批的剩余部分取两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复验结果均应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不得交货。
7.4 钢材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8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8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和GB/T 2101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小尺寸冲击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