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43-2013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完整版)
1 总则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
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
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及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和侵蚀性环境以及地震区、灾后的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4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及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5 边坡工程鉴定
6 边坡加固工程设计计算
7 边坡工程加固方法
8 边坡工程加固
9 监测
10 加固工程施工及验收
附录A 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作用下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
A.0.1 对圆弧形滑面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边坡稳定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A.0.1):

图A.0.1 圆弧形滑面边坡计算模型示意





式中:Fs——边坡稳定性系数;
ci——第i计算条块滑面黏聚力(kPa);
——第i计算条块滑面内摩擦角(°);
Li——第i计算条块滑面长度(m);
θi——第i计算条块滑面倾角(°),滑面倾向与滑动方向相同时取正值,底面倾向与滑动方向相反时取负值;
Ui——第i计算条块滑面单位宽度总水压力(kN/m);
G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岩土体自重(kN/m);
Gb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附加竖向荷载(kN/m);方向指向下方时取正值,指向上方时取负值;
Q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荷载(kN/m);方向指向坡外时取正值,指向坡内时取负值;
R0i——第i计算条块所受原有支护结构单位宽度有效抗力(kN/m);当只在最末一个条块上作用有有效抗力R0时,取R0i=0(i<n),R0n=R0;
αi——第i计算条块原有支护结构单位宽度有效抗力倾角(°);有效抗力方向指向斜下方时取正值,指向斜上方时取负值;
hwi,hw,i-1——第i及第i-1计算条块滑面前端水头高度(m);
γw——水重度,取10kN/m3;
i——计算条块号,从后方起编;
n——条块数量。
A.0.2 对平面滑面,边坡稳定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A.0.2):









图A.0.2 平面滑面边坡计算模型示意
1-滑面;2-地下水位;3-后缘裂缝
式中:T——滑体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下滑力(kN/m);
R——滑体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抗滑力(kN/m);
c——滑面的黏聚力(kPa);
——滑面的内摩擦角(°);
L——滑面长度(m);
G——滑体单位宽度重力(kN/m);
Gb——滑体单位宽度附加竖向荷载(kN/m);方向指向下方时取正值,指向上方时取负值;
θ——滑面倾角(°);
U——滑面单位宽度总水压力(kN/m);
V——后缘陡倾裂隙单位宽度总水压力(kN/m);
Q——滑体单位宽度水平荷载(kN/m);方向指向坡外时取正值,指向坡内时取负值;
R0——滑体所受原有支护结构单位宽度有效抗力(kN/m);
α——原有支护结构单位宽度有效抗力倾角(°);有效抗力方向指向斜下方时取正值,指向斜上方时取负值;
hw——后缘陡倾裂隙充水高度(m),根据裂隙情况及汇水条件确定。
A.0.3 对折线形滑面可采用传递系数法隐式解,边坡稳定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A.0.3):

图A.0.3 折线形滑面边坡传递系数法计算模型示意









式中:Pn——第n条块单位宽度剩余下滑力(kN/m);
Pi——第i计算条块与第i+1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剩余下滑力(kN/m);当Pi<0(i<n)时取Pi=0;
——第i-1计算条块对第i计算条块的传递系数;
Ti ——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下滑力(kN/m);
Ri——第i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抗滑力(kN/m)。
附录B 支护结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评级
附录C 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
C.0.1 稳定性评级分为支护结构稳定性评级和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
C.0.2 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B.2.1、B.3.1条的规定;
2 支护结构构件、地基基础和附属工程安全性评级已经完成;
3 稳定性评级应以鉴定单元或子单元作为评定对象;
4 已经出现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应直接评定为Dsu级。
C.0.3 对支护结构按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进行安全性鉴定评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的最低鉴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支护结构无变形、倾覆迹象,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
3 支护结构有变形、倾覆迹象,应按实际检测数据验算评定支护结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性,其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3-1和表C.0.3-2的规定。
表C.0.3-1 一、二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
| 稳定性系数 | ≥1.00Fs或Ft |
≥0.95Fs或Ft | ≥0.90Fs或Ft | <0.90Fs或Ft |
| 评定等级 | Asu | Bsu | Csu | Dsu |
注:Fs、Ft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表C.0.3-2 三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
| 稳定性系数 | ≥1.00Fs或Ft | ≥0.93Fs或Ft | ≥0.87Fs或Ft | <0.87Fs或Ft |
| 评定等级 | Asu | Bsu | Csu | Dsu |
注:Fs、Ft为抗滑或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C.0.4 应根据鉴定单元整体变形迹象、大小、稳定性验算结果及当地工程实际经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经出现整体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其稳定性评级按本规范第C.0.2条规定执行;
2 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无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时,可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和建设年代,将其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
3 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有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但无破坏迹象时,其稳定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4的规定。
表C.0.4 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表
| 稳定性系数 | ≥1.00Fst | ≥0.96Fst | ≥0.93Fst | <0.93Fst |
| 评定等级 | Asu | Bsu | Csu | Dsu |
注:1 Fst为对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2 边坡滑塌区影响范围内无重要建筑物时取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