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129-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暖通]
发表于:2022-09-12 13: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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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JGJ/T 129-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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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变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差、供暖空调能耗高的现状,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能力,改善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气候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下列范围的节能改造:
1 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降低供暖空调设备的运行能耗。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
2.0.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0.3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有条件时,宜结合提高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实施综合性改造。
2.0.4 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宜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以及改造后的使用年限进行判定。
2.0.5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2.0.6 建筑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的建筑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0.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热小区为单位,同步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暖系统的全面改造。全面节能改造后,在保证同一室内热舒适水平的前提下,热源端的节能量不应低于20%。当不具备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实施全面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对室内热环境影响大、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施部分改造。
2.0.8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2.0.9 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遮阳性能、屋顶和西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宜同时改善自然通风条件。
2.0.10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
2.0.11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墙体保温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
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2.0.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