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交通部门|2022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鄂价费规〔2012〕109号)
荆州市交通部门|2022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鄂交发〔2019〕237号文件,荆州市2022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
2.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根据车型,基价(10公里)分别为300–600元,拖运(元/公里)分别为15–30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1400元/次。
3.吊车作业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2000–4000元/次;大于40吨货车收费标准4000元-8000元,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4.货物搬运、装卸费:120元/吨·次。
5.事故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10、15元/车·天。
6.放空费:200元/车·次。
7.车辆租用费:150元/车·次。
注:数据来源于荆州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2〕10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55号)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机动车司机(货主)的合法权益,加强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和较好的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实际,我们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进行清障施救工作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被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有关事宜的说明详见附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必须严格按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范实施清障施救工作,并按本通知所列服务内容及其对应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自行简化工作程序,减少服务内容或没有服务收取费用。
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应按就近的原则进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应急清障救援投入,加强清障施救作业的组织调度,定期组织清障施救单位进行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综合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清障施救。
五、严格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安装使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收费公示牌,将本通知规定的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有关说明、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重要路段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同时,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文件依据等向司机(货主)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对停靠在安全区域且能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的故障车辆,不得强制清障施救并收取费用。
对故障车辆的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清障施救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持工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后,方可收取清障施救费用,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审验和监督检查。
八、各级物价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要认真对待司机(货主)的举报投诉,对乱收费行为,由事故和故障发生地物价部门查证核实后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或一年内受到有理投诉累计超过6次的,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超过3次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认真调查处理,责令其退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省物价部门可同时收回其《服务价格监审证》,停止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资格。
九、本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5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7月5日
附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