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2年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荆政办发[2011]100号)
荆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2年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鄂价法规〔2005〕89号,荆政办发〔2011〕100号文件,荆门市2022年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居民每月每户5元(物业管理小区减半收取);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场、车站、影剧院、公园等,按生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2.经营服务行业:水果、夜市每户每月20元;早点、修理业每户每月35元;电话、报刊亭等每户每月15元;商业门店每户每月20元;餐馆每炉每月35元;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2元;宾馆、旅馆、招待所每床每月2元;美容、美发、照相等门店20㎡以内每月每户10元,20㎡-40㎡每月每户20元,40㎡以上每户每月50元;集贸市场、屠宰场每月每平方米6元;医疗卫生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生活垃圾执行运到垃圾处理厂处置的按16元/吨收取。
3.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整体拆除的每平方米6元;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标准0.4%征收。
4.客运车辆:每车每月20元。
5.城市货运车和从事货运的后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5元。
注:数据来源于荆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
具体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100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荆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荆单位),商贸服务行业,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镇(乡),交通运输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征收标准
(一)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算,每月每户5元(物业管理小区内住户减半收取)。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场、车站、影剧院、公园等,按生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
(三)经营服务性行业:
1、水果、夜市等,每户每月20元。
2、早点、修理业等,每户每月35元。
3、电话、报刊亭等,每户每月15元。
4、商业门店,每户每月20元。
5、餐馆,每炉每月35元。
6、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2元。
7、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每床每月2元。
8、美容、美发、照相等门店,20m2以内,每户每月10元;20m2-40m2,每户每月20元;40m2以上每户每月50元。
9、集贸市场、屠宰场等,每月每平方米0.6元。
10、医疗卫生,每月每平方米0.5元。
生活垃圾自行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置的按16元/吨征收。
(四)建筑垃圾:建筑工程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5元;建筑物整体拆除的,每平方米6元;建筑工程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标准的0.4%征收。
(五)客运车辆(指以荆门市城区为始发站的车辆)和城市公交车辆,每车每月20元;过境车辆免收。
(六)城市货运车辆和从事货运的后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5元。
(七)私家车、公务用车每车每月5元。
(八)出租车(的士)每车每月10元。
三、征收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卫局直接上门征收;商贸服务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暂由市市容环卫局上门征收,待调查、登记统计完成后,再交由市供水总公司与水费捆绑代收。
(二)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市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卫局核定征收。
(三)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市容环卫局直接上门征收。
(四)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与水费捆绑代收。
(五)自备水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备水源单位代收。
(六)高店水厂的自来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高店水厂代收。
(七)交通运输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卫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合适位置设立征收点,并派专人征收。
四、实施步骤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5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社区的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清楚明白,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21日—12月31日):调查摸底。由市供水总公司配合市、区、街办、社区的相关调查工作人员,认真摸清城区居民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用户,一表多户供水,自备水源用户,高店水厂用户,商贸服务行业经营户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准确的信息资料,为市供水总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代收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实施。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实施征收。
五、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市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按照责任要求,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六、强化责任
(一)广泛宣传。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市容环卫局、两区的相关部门、社区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取得城区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查摸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以市市容环卫局、两区的相关部门、社区为主体,市供水总公司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摸清城区居民自来水用户情况,并编制详细准确的信息资料。
(三)供水软件升级完善。由市住建委负责,以市供水总公司为主体,根据城区居民自来水用户的信息资料,升级完善软件系统。
(四)设置征收点。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专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合适位置设立征收点征收。
(五)调整征收方式。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七、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城区居民户是市供水总公司代收的,票据由市供水总公司负责;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范围征收的票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所征收的资金一律进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环卫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市容环卫局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可提取4%的手续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先缴库后返还的规定。
(三)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市政府明文规定减免的,一律按标准先征收,然后凭相关证件予以返还;物业小区按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减半征收,实行先征后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者,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
(四)要做好城区居民供水户的动态核查。市供水总公司、市市容环卫局、各区相关部门及社区要及时了解掌握新增供水用户的情况,核定新增居民供水户,定期核查,做到用户随时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