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鄂价费〔2009〕168号)
[收费标准 - 行政事业收费]
发表于:2022-09-16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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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鄂价费〔2009〕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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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鄂价费〔2009〕168号)
根据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 、荆办发〔2019〕9号文件,荆门市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0.15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05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闭式火力发电:0.05元/立方米;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0.2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0.20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10元/立方米
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注: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永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附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