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20 16: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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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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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  大牛工程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费〔1999〕717 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市民政局: 大牛工程师

  你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1999〕 92 号)收悉。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49 号)精神,考 虑到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存放(下称运、烧、存)所 需费用上涨,经研究,本着保本的原则,同意对以下收费标 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一、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一)尸体运送费(普通兰陵殡仪车)每具每次 105 元;   资料库_规划纲要_县域经济

(二)尸体火化费(一般火化炉欧亚式 YQ—2000 型) 每具 100 元;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三)骨灰存放费(平房木质存放架)每五年为一期, 每期 90 元。  工程资料_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

二、塘沽、汉沽、大港、五县殡仪部门运、烧、存及对 非中国公民的运、烧、存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三、社会孤老户病故死亡和无名尸的尸体处理费用,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大牛工程师

四、接此函后,请市民政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 可证》手续,市殡葬处所属殡仪馆(站)到市物价局办理;塘沽、汉沽、大港和五县所属殡葬服务单位到所辖区、县物 价局办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 票据。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五、新的运、烧、存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殡 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并向丧者家 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大牛工程师

特此函复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九九九年九月七日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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