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20 16:49:24
收藏
前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717号)
详情
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费〔1999〕717 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1999〕 92 号)收悉。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49 号)精神,考 虑到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存放(下称运、烧、存)所 需费用上涨,经研究,本着保本的原则,同意对以下收费标 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尸体运送费(普通兰陵殡仪车)每具每次 105 元;
(二)尸体火化费(一般火化炉欧亚式 YQ—2000 型) 每具 100 元;
(三)骨灰存放费(平房木质存放架)每五年为一期, 每期 90 元。
二、塘沽、汉沽、大港、五县殡仪部门运、烧、存及对 非中国公民的运、烧、存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社会孤老户病故死亡和无名尸的尸体处理费用,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接此函后,请市民政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 可证》手续,市殡葬处所属殡仪馆(站)到市物价局办理;塘沽、汉沽、大港和五县所属殡葬服务单位到所辖区、县物 价局办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 票据。
五、新的运、烧、存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殡 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并向丧者家 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