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2022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 行政事业收费]
发表于:2022-09-22 1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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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2022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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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2022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文件,重庆市2022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二、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三、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四、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五、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六、其他养殖100亩以下 1元/亩·年;
七、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八、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九、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
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注:数据来源于重庆市发展和发改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