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部门|2022年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安徽省自然资源部门|2022年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安徽省2022年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复垦费
1.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2)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3)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4)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2.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2)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3)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4)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3.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2)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3)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4.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2)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3)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4)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5.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
(2)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
(3)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6.收费对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闲置费
1、收费标准:①每平方米5至10元;②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每平方米5至10元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2、收费对象:①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耕地开垦费
1、收费标准: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2、收费对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注:数据来源于安徽省发展和发改委员会。
具体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发改收费〔2019〕33 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 36 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 32 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 28 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 24 元。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 2 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 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 费收入,都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字〔2001〕1061 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