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安徽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安徽省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9 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2 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 1.2‰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 2‰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