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青海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财税〔2016〕2号,青政办【2005】129号,青发改价格〔2015〕257号,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文件,青海省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
西宁市、格尔木市 | 青南地区 | 其他地区 | 西宁市、格尔木市 | 青南地区 | 其他地区 | ||
一、工商业取用水 | 0.10 | 0.05 | 0.08 | 0.20 | 0.10 | 0.16 | |
二、城镇非经营性城市绿化、娱乐景观用水等生态取用水 | 0.10 | 0.20 | |||||
三、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 | 0.40 | 0.80 | |||||
四、自备水源取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水) | 0.50 | ||||||
五、水力发电取用水(不含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 | 0.004元/千瓦时 | ||||||
六、省外调水 | 0.30 | ||||||
七、采矿排水(梳干排水) | 1.00(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按此标准减半征收) | ||||||
具体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QHFS02-2015-0009
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意见》(青发〔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
西宁市、格尔木市 | 青南地区 | 其他地区 | 西宁市、格尔木市 | 青南地区 | 其他地区 | ||
一、工商业取用水 | 0.10 | 0.05 | 0.08 | 0.20 | 0.10 | 0.16 | |
二、城镇非经营性城市绿化、娱乐景观用水等生态取用水 | 0.10 | 0.20 | |||||
三、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 | 0.40 | 0.80 | |||||
四、自备水源取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水) | 0.50 | ||||||
五、水力发电取用水(不含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 | 0.004元/千瓦时 | ||||||
六、省外调水 | 0.30 | ||||||
七、采矿排水(梳干排水) | 1.00(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按此标准减半征收) | ||||||
二、自备水源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水,按地下水相应类别标准征收。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水利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