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2〕16号)
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2〕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林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林权证工本费标准统一为每证5元;我省“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现场勘测费标准为每公顷2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请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
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998号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林权证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0]1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原则,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