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资管办〔2013〕21号)
[收费标准 - 政策文件]
发表于:2022-09-27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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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平阳县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资管办〔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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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资管办〔2013〕21号
办各科室、监理站,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招标速度,降低招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县发改局《关于核定县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平计价费[2005]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施工类: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0.15‰标准,向承发包方分别收取;
2、材料设备类:材料设备交易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0.15‰标准,向承发包方分别收取;
3、服务类:监理、设计交易服务费,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05‰标准,向发包方收取;工程勘察、代建、代理咨询等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额的0.1‰标准,向发包方收取;
4、上述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二、各类交易服务费均在中标公示后、发中标通知书前收取。中标通知书备案凭交易服务费收据办理手续。
三、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等收费事项,按平计价费[2005]24号文件执行,原收费时序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