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水务局|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收费标准 - 行政事业收费]
发表于:2022-09-27 17: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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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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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89号)、《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文件,保山市2022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注:数据来源于保山市发展和发改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