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权限内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 行政事业收费]
发表于:2022-09-28 1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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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权限内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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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权限内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二、收费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超过0.5平方公里但不足一平方公里按1000元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值计收。
注:数据来源于塔城地区发展和发改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