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 行政事业收费] 发表于:2022-09-30 15: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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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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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_十四五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浙江省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文库_工程资料_工程咨询

1、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2、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资料库_文库_统计公报

3、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大牛工程师

具体文件:大牛工程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大牛工程师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大牛工程师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大牛工程师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工程资料_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

三、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资料库_模版下载_十四五

四、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及时主动做好非税收入退付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浙江省水利部门|2022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工程资料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2022年2月15日资料下载_十四五_县域经济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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