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防部门|2022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丽水市人防部门|2022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6级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6B级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具体文件: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和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等文件精神,依照《丽水市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丽水城区范围内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省政府确定的人防重点镇的新建民用建筑也按此规定执行。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6级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6B级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2005年2月28日前已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执行。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防空地下室建设报建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要按人防法律、法规和《丽水市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市政府15号令)的规定,及时到人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除人防法律法规明确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办、漏办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